2008年03月03日 08:30新华网
社会遭灾,是企业挺身而出,回馈社会的时候。但一小部分企业,却借此机会上演“捐赠秀”,开出“空头支票”,为自己做免费广告。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统计显示:截至目前,该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3月2日《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民政厅呼吁“请爱心企业迅速将捐款汇到捐赠账户”,可以说是给玩“捐赠秀”的企业留足了面子,倘若将这些伪捐赠的企业名单公布于众的话,这些企业必将为公众所不齿,企业形象也将丧失殆尽。一个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的企业,注定是不可能长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同时,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出“空头支票”而为自己做免费广告的行为,不就是变相的“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吗?有承诺而不兑现,借雪灾骗爱心,这不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德”吗?
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法律将捐赠当作是自愿和无偿有利于鼓励捐赠,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则有助于保护捐赠,但接受捐赠是为了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方面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性质,决定了捐赠和受赠应共同受法律约束。如果单纯强调受赠方的法律责任,而将捐赠方的失信行为划入道德范畴,必然会让捐赠者失去制度的控制,这也是近年来全国类似“捐赠秀”上演不止、“空头支票”屡打不衰的根本原因所在。
欲避免类似被无良企业“忽悠”受辱,政府及民政部门不妨“两步走”:一方面应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从“源头”上明确捐赠人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约束其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及时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另一方面应对照法律条款变被动为主动。在捐赠活动中,有逃汇、骗购外汇的和偷税、逃税等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逃赠、骗取捐赠名义和拒绝履行捐赠协议的,也应该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