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技术伦理原则
2007-09-09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科学学院  广东  广州 

 

  要:从实践出发建构伦理原则是正确的思路,从尊严核心到不伤害核心是合理的。现代生物技术伦理原则是不伤害、尊重、知情同意,它们处于不同层次而构成原则体系。

关键词:伦理原则   不伤害   尊重   知情同意

 

     1 从实践出发

在一个价值观多元的社会,从一种观念或一种理论出发推演出原则是困难的。面对生物技术利弊交织的特点,建构现代生物技术伦理原则应从实践出发。

首先,满足实践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难题,是现代伦理学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建构伦理原则的正确思路。现代生物技术利弊交织,一方面它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前沿,推动着现代科技的进步,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的健康、福利存在着巨大的正面效应;另一方面,它已经深入到改造生命甚至创造生命的阶段,对人类的尊严、健康和福利存在着极大危害的潜在可能,让人感到恐惧。生物技术要为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这是科学技术本身的目的,显然它也是生物伦理学的道德目的。科学目的和道德目的的一致性,说明伦理道德要求是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生物技术自身解决其存在问题的内在机制。在生物技术伦理体系中,“过”和“不及”的伦理道德要求都不利于它的健康发展。源于基督教教义的伦理原则,对几乎所有的技术革命在最初时都持强烈反对的立场,虽有警世作用,但“求全责备”,若以此为准则阻碍生物技术的发展。从康德道义伦理学推演出的伦理原则,是进行伦理辩护的主要理论依据。但观念先行,带有比较明显的说教痕迹,也常常与解决问题的现实发生矛盾。从上述情况看来,只有从实践出发去建构伦理原则才是正确的思路。

其次,建构生物技术伦理原则必须权衡利弊因而必须从实践出发。生物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但利弊状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观念或文化的变化而有不同的取舍,同一项生物,在某一阶段,由于风险太大,弊大于利,应该禁止,在另一阶段,利益凸现,利大于弊,则又可以进行研究和开发。适应这种动态的发展状况,适应这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利弊交织的情况,必须从实践出发,既要仔细分析现实的潜在的利益,又要仔细地分析现实的潜在的危害和风险,通过权衡确定界限和基本的伦理要求。权衡时一切道德目的服从于造福人类、不伤害人类的最高目的,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尊严命令服

从至善命令。任何只依据一种观念或理论推演出来的原则都不能适应这一要求,只有从实践出发才是最合理的思路。

2  从“尊严”核心到“不伤害”核心

许多学者认为,人类尊严原则高于一切其他原则,它表达了对其他方面的基本优先性;克隆人的研究与试验触犯了人类尊严,这是最强有力的禁令。尊严禁令依据的是康德道义伦理学,康德认为: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这就是人的尊严。人因享有尊严,在任何时候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1]但它存在着悖论或缺陷。例如,姚大志分析了进化论伦理学与道义伦理学后得出结论:站在道义伦理学的立场上克隆人得到了有力的辩护,需求者以道义论为道德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其他伦理学无法加以反驳。[2]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是辩证的,许多学者都持这一观点,肖峰认为:“人在科学技术面前,也必须以双重的身份去对待它:人既是主人,是目的,科学技术是为他服务的,是帮助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人也有受科学技术支配的一面,他要尊重工具系统的性能,服从它对自己提出的操作要求。”[3]值得注意的是江泽民从促进我国科技健康发展的角度,提出核心问题是服务于人类而不伤害人类自身,并没有把人类尊严作为核心原则。他说:“21世纪科技伦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核心的问题是,科技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4]

阿多诺主张从道德的“至善”到道德的“底限”。[5]甘绍平认为:不伤害作为应用伦理学规范体系最核心的价值原则,可以使其他的基本范畴的价值诉求与取向得到展示,而且使当代应用论理学的整体精神得到体现。[6] 韩跃红也赞同这一观点。[7]如果把“不伤害”界定为不伤害人类健康、人类尊严、人类福利及个人隐私权,从实践的要求出发,我认为以“不伤害”作为核心原则是合理的。

首先,科技自身的目的和科技道德的目的都是造福于人类而不伤害人类, “不伤害”是科学与道德对行为主体共同的最低要求,超越这一要求,两者都不能接受,因此“不伤害”是底线,它可以成为准入和不准入的界限和门槛,通过权衡利弊,界定“不伤害”的“度”,就可以确定准入与不准入的界限。例如,人类胚胎体外培养以14天为“度”,超过14天则伤害了人类尊严。而有了这个“度”,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就有了交接点, “度”是伦理道德的最低要求,是进行法律规范的起点。

其次,它适用于生物技术研究各个领域。作为伦理底线的核心原则具有普适性,而其他诸如“有利”、“尊严”等原则都不具备普适性。比如,伯格教授当年发现DNA重组存在潜在的危害,提出“约束自我,有害即止”的伦理规范,依据的并不是尊严原则,而是不伤害原则;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同样不是根据尊严原则而是根据不伤害原则提出来的。

再次,以它为起点可以导出原则体系。既然所有的研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如果足够就可以不用其他原则,如果不足则应以它为基础作逻辑上的推演,从而导出其他的原则。

3  从分类指导到形成原则体系

伦理原则是指在一定的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或总纲地位的道德要求。在生物技术的各领域中已经确立了各自的伦理原则,如在人体医学实验方面,《赫尔辛基宣言》提出了保护人权、有害即止、知情同意等原则。[8]在人类基因组研究和成果应用方面,《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提出不伤害和有利、知情同意、公正、保护隐私的原则。[9] 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国家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提出的伦理原则是:行善和救人、尊重和自主、无伤和有利、谨慎和保密、知情和同意。[10]在建构生物技术伦理原则的探讨中,甘绍平提出应用伦理学的核心原则是不伤害,自主、公正、责任、尊严是基本范畴。[11]韩跃红认为生命伦理学的四原则是: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尊重包括尊重人的生命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保密权。[12]赵迎欢提出了以正义、正当、规范为核心的基因工程技术的三重伦理原则,并认为知情同意是以核心原则一致的行为范式,尊重、平等是基本要求,公正无害是直接体现。[13]现代生物技术不仅加速发展,而且出现了交叉的趋势,例如,2001年11月美国先进细胞公司的科学家克隆出含有6个细胞的人类早期胚胎,干细胞技术和克隆技术已经交叉了。2004年11月1日英国政府批准在进行试管婴儿培育过程中可以对胚胎进行筛选以避免致病基因传给后代,筛选就必须进行基因检测,同一项研究中细胞技术和基因技术已经结合在一起了。适应生物技术这种快速发展和交叉的趋势和要求,必须尽快建构生物技术伦理原则体系,以便确立解决当前伦理难题的基本道德要求,并以此为纲建构伦理规范体系。

 “不伤害”是核心原则,它的内容包括:其一,不危害人体健康。DNA重组、转基因等方面的研究都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其二,不伤害人类福利。重组进入作物中的基因如果会飘逸进入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经过亿万年进化而来的生态平衡,则为伤害人类生存环境。由于克隆过程对遗传物质可能有潜在破坏作用,克隆人可能是不健康的;现在的克隆技术存在高畸形率,如果用于克隆人,则伤害人类整体福利。其三,不伤害人类尊严。人类作为“类”的独立地位和身份不可侵犯,或者说人类基因组的纯洁性不可侵犯。人类基因组如果被能表达动物性状的其他动物基因入侵,在人中表达出动物性状;或者能表达人类性状的基因被重组进入其他物种的基因组,则在其他物种中表达出人的性状,这就是伤害,必须禁止。人畜细胞融合试验,动物卵母细胞的线粒体DNA可能会参与遗传过程,甚至进入人类基因组,进入子宫孕育就是伤害。其四,不伤害个人隐私权。个人的基因信息提供了个人甚至家族的健康和禀赋,是一个人全部隐私中最重要的隐私,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伤害个人隐私权即触犯了法律。

只有“不伤害”原则是不足的,现时代,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的基因、细胞、胚胎、组织、器官进行研究,但又必须保护和尊重这些研究对象,因为一个基因组蕴涵着一个人的全部遗传信息,一个受精卵、一个早期胚胎是一个潜在的生命,组织和器官是我们人体的一部分,我们应当心存敬意、给予保护和关怀,蔑视生命、随意地制造、毁损、糟蹋人类受精卵、人类早期胚胎是不道德的。生物技术在采样、试验操作、成果应用中涉及到人权和人的尊严,为了大多数人和全局的权益和尊严,做出局部的一定程度的牺牲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人权和尊严始终都必须给予尊重。在人类组基因研究中,区别正常基因和致病基因是必要的,但由此可能出现“基因歧视”,引发新的种族、性别歧视。只有用尊重人的平等权来规范人的行为,才能指导基因技术健康发展。人的尊严就是每个人的地位和身份不可侵犯,人的尊严是建立在自然生育导致的基因差异和不定性的基础上的,人是人类基因组高度共性和极端个性的统一体,每个人都拥有独特性的权利。保护每一个人的独特性并不是指禁止任何改变人的基因组的研究,否则基因治疗则成为违规行为。但对人类基因组任何重组试验,进行任何基因治疗,都必须尊重人的独特权。“尊重”原则的内容包括:其一,尊重人的生命和早期胚胎。其二,尊重人的独特性,自然法则赋予的人人应享有的独特性应得到尊重。其三,尊重人的平等权:基因面前人人平等,人权方面人人生而平等,在利益面前人人平等。

“知情同意”是不伤害和尊重原则在维护人的自决权,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体现。在生物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中涉及到人的自决权,维护人的自决权,保护个人隐私,还必须有更加具备可操作性“知情同意”原则。其实,有关生物技术伦理的国际文件和我国的伦理指导原则都有“知情同意”的规范,例如,《赫尔辛基宣言》指出:“在人体中进行任何研究都应该向每一名志愿参加的受试者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受益、可能的风险与不适。”[14]《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指出:“在各种情况下,均应得到有关人员的事先、志愿和明确的同意。”[15]《生命伦理学吉汉宣言》规定:“必须使受试者充分知情、自由表现同意”。[16]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指出:“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爱试者的隐私。”[17]所有研究领域都有这一规范,把它上升为原则是顺理成章的事。这一原则是指科学家和利用生物技术成果相关的行为主体,对以之相关的技术的性质、风险、效益有“告知”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责任,而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有“被告知”的权利,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自决的选择。

综上所述,不伤害是核心原则,任何生物技术研究和相关行为都要符合这一道德要求。但不伤害表达的是可以研究和应用,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必须恪守尊重原则。知情同意是不伤害和尊重原则在维护人的自决权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体现,是行为主体在这一方面的基本道德要求。不伤害、尊重、知情同意三项原则处于不同的层次而构成原则体系,它是建构生物技术伦理规范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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