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之前,请政府先理性审视
2008-02-28

    来源:新华网—燕赵都市报

    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对2007年度郑州市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重奖,其中有60名官员也成为奖励的对象,奖励金额达160多万元。郑州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只要是为郑州发展做出贡献的,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市民,都可以获奖。(《河南商报》2月27日)

    和去年5月山西省环保局和山西省财政厅为改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联合制定的重奖方案一样,郑州的这一重奖举措也引起公众的争议。

    在我看来,要说这种奖励没有积极意义是片面的,至少它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要说这种奖励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准确的,《公务员法》有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该给予奖励。”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重奖经过理性的审视吗?

    首先,政府不是企业,自身不能创造财物,政府的每一分钱都是来自纳税人的纳税和交费。因此,政府的开支应该得到纳税人的同意,要经过人大的审批。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纳税人代表的同意,政府给予的奖励就有些程序不正当。因此,重奖必须要得到公众和代表的认同,经过充分的讨论。

    其次,物质的重奖必须与精神奖励和其他无形的奖励结合起来。《公务员法》虽然规定可以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可以进行奖励,但同时也规定“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政府以服务于公益为目的,毕竟与企业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有区别,因此,对公务员的奖励不能简单地以用所创造的效益按比例分成,物质奖励不能放在第一位。更何况,对于政府官员特别是地方一把手来说,招商引资多本身就是一种政绩,有助于他们的升迁,这也是一笔物质奖励所不能比拟的“重奖”。

    而且,对于官员的奖励数额不能与对普通民众的奖励数额简单相比,因为政府官员招商引资有权力作为后盾,较之没有权力的民众进行引资容易得多。因此,物质奖励不能过多、过重,具体多少才合理应当交由人大和民众讨论。

    最后,对官员的重奖,也不能单纯从目前的效果来看,而要综合考量。政府官员手中掌握了权力,有时为了招商引资,不惜成本,也不惜违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违规减免税、批地或者在环保上放低要求等等。

    因此,考核官员的工作的成效,给予其重奖,首先要了解官员的招商引资等工作是否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是否考虑到当地民众的长远利益等。

    所以,我不想简单地否定郑州市政府的重奖措施,而是想针对各个地方进行重奖措施发问:在重奖前,是不是审视过我们的疑惑?(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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