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不审离婚案哪算“人性化”?
2008-02-20

    来源:中国新闻网—检察日报

    为避开“情人节”这个特殊的日子,2月14日,北京市部分法院特意不安排离婚诉讼案在这天开庭。据西城法院负责审理离婚案的法官介绍,由于近年西方的情人节在国人的心中分量越来越重,法官在安排开庭时间上会有意避开这个特殊的日子。“这不是明文规定,只是一种人性化的考虑”。法官这样解释(2月15日《新京报》)。

  确实,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过哪一天不能审哪一类案件,情人节审不审离婚案也不会有强制性规定。北京部分法院情人节不审离婚案,只能算是法官的个人行为,跟“人性化”执法扯不上边。

  法官在情人节不审离婚案的理由是怕当事人触景生情,怕再次伤了当事人的感情。对此有评论认为,这不仅是法律的人性化,更具有不容忽视的道德价值。但恐怕这是法官的一厢情愿,在没有弄清“什么样的执法才是人性化的执法”这一本源问题之前,所有的评价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人性化执法首要的要素是公正,不仅实体要公正,程序同样也要公正。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执法部门的软肋,不重视程序的价值正是执法质量普遍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审理案件自有审判流程和工作制度,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既定的程序是不能轻易地、人为地变更的。

    当然,目前法官安排开庭时间还有一定的自主性,法官可以有意挑选或者避开某些特殊的日子。但如果开庭排期是程序化的(如电脑排期),该开庭的时候不开庭,不论是提前还是推后,都是有违程序公正的。

  符合情理是人性化执法的另一要素。从表面上看,情人节不审离婚案合情合理,但这恰恰是法官职能的错位。

    因为,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不是自认双方感情破裂,矛盾非常尖锐,是决计不会上法庭的。对闹上法庭的离婚当事人来说,再讲感情的伤害纯属多余。

    更何况,诉讼双方的意愿往往是对立的,否则也不需要对簿公堂,对某些当事人特别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来说,早一天解除婚姻关系就是早一天解脱,而对另一些当事人来说,不论何种原因死活也不肯离婚的大有人在。

    在这么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如何才能“面面俱到”?照顾了一方当事人,必然是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为前提的。法官的唯一做法就是做到公开公正、合情合理。这里的情理,只能是法律。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离婚案件是对这一名言的具体注解。在错综复杂的离婚案件面前,法官刻意选择或避开某些特殊的日子,并不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而是法官智慧的体现。

    我刚到法院工作时,有位老庭长是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高手,他的经验之一就是善于利用特殊的日子做工作。曾有一个中秋节,那位老庭长就让两对夫妻握手言和,调解的艺术让人十分钦佩,那位老庭长也因此被评为全国的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我想说的是,到法院离婚的并不一定是非离不可的,并不多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的,法院认为感情尚未破裂通过调解和好的也不在少数。

    那么我们的法官能不能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对某些案件要适当地“冷处理”,而对某些案件则要抓住像情人节这样的好时机,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以多挽救一些濒临破裂的家庭。这才是值得推崇的真正的人性化司法。 (作者: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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