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为何屡陷刑罚怪圈?
2008-02-15

    来源:新华网

无奈暴力抗争 污染受害者为何屡陷刑罚怪圈?

    屡受污染侵害 无奈暴力抗争, 此类事件在农村近年来频频上演——

    面对无法及时有效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不少人采取了集体性暴力抗议措施,这种事件尤其是在农村呈频频上演趋势,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在逐渐增多。

    在这类案件中,环境污染受害者往往因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等受到刑事处罚。然而,污染受害者之所以会采取这种激烈的对抗方式,往往是在他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存环境遭受严重威胁时,无法通过正规渠道使污染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选择。

    究竟农民的这种自力救济应该认定为过当行为,还是要上升到刑事追究?目前,法学界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

    “三无”造纸厂肆意排污农民无奈之下暴力抗争

    “自造纸厂建成以后,对河水造成了很大的污染,我们不敢游泳了,鱼都死了。村里原本以种果树为生,但是造纸厂开工后,果子受污染,都没有人敢要了。还有我们的水稻,打出的谷子都是黑的,连鸡都不吃”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兴建了中泰富纸业有限公司,这一公司自生产以来对岑溪市的河水、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当地老百姓反映颇多,多家媒体对其严重污染情况进行了报道。上级梧州市环保局数次要求当地政府断电、拆除关键设备,关闭这家企业,然而企业仍在生产。

    当地村民李召旺称:“自造纸厂建成以后,对河水造成了很大的污染,我们不敢游泳了,鱼都死了。村里原本以种果树为生,但是造纸厂开工后,果子受污染,都没有人敢要了。还有我们的水稻,打出来的谷子都是黑的,连鸡都不吃。”

    这一系列现象,引发了村民的恐慌和不满。为此,村民们一次次到岑溪市、梧州市各级部门上访反映造纸厂污染情况,可一天天过去了,造纸厂依旧正常生产。

    直到2007年1月10日,冲突发生了。一位村民说:“我们选了几个代表与造纸厂协商,其他一些人在厂外等消息。造纸厂报警,引发了警民冲突。”

    2007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李某等8名农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嫌妨害公务罪群体性刑事案件在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等为达到自己及村民用电不花钱的目的,经事先策划筹备,以中泰富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村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为借口,召集几百名村民到造纸厂聚众闹事,使造纸厂无法正常生产。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村民暴力抗拒引发冲突。2007年10月24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其他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8名被告人全部上诉。

    2007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针对妨害公务的指控,被告人辩护律师指出,起诉书中提到警察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实际情况是,这一企业的任何生产都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多名被告人在案发时不在现场。

    2007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判决:1名被告人被改判1年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维持原判,其他6名被告人改判为11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辩护律师同时提出了关闭涉案污染企业的法律建议。

    几位被告人虽然以妨害公务罪被定罪量刑,但被告人辩护律师魏汝久向记者介绍到:“庭审的最后陈述结束后,审判长并没有当即宣布休庭,而是即席发表了12分钟的讲话,他说,‘向8名关心环境、具有维权意识的农民表示敬意’,他的讲话赢得了8名上诉人的掌声。”

    公诉机关将自力救济以刑事定罪律师认为受害者应有环境自卫权

    受害者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却找不到一个能彻底解决的途径。无奈之下,不少受害者采取了自力救济的举动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多数律师认为,受害者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卫,而非公诉机关所提起的刑事犯罪

    由环境污染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牵涉到的罪名还包括破坏集体生产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来自贵州省铜仁市农田村的村民杨国平向记者介绍到,2003年,一家冶金厂迁入农田村后使村里的水稻、果树和蔬菜受到极大污染,村民们几次上访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村民们把自己用来灌溉农田的水塘中的水放了,以此希望遏制冶金厂的生产。结果却被当地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4名村民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在这些案件中,受害者多数的抗争行为是“不得已的出路”。为何很少有污染者作为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站在被告席上反过来却是受害者或被污染者。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兢兢认为:“在农村发生的环境污染,不仅给农民的生活资料带来损害,对其生产资料也往往造成破坏。因为污染,农民失去了物质基础,无法从事农业生产,导致他们陷入赤贫。他们起来反抗污染时就容易引发冲突性事件。农民保护自己权利的彻底性比较强,他们不知道在维护自己一个权利的同时,已经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

    而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他们之所以采取激烈的方式抗争,是因为采取上访等正常手段后没有使污染状况得到扭转。受害者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迫切感受到自己的权益需要得到维护时,却找不到一个与政府、企业谈判的途径。无奈之下,一些受害者只有靠自力救济的举动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这时,不少受害者往往会以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呼声。

    多数律师认为,污染受害者的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属于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基于自己或自己的群体或社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个人或结合其他受害者进行的抗议活动。

    环境纠纷的自力解决,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受害者,在不能或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解决与加害人的环境纠纷时,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环境权益,自行对加害人及其设施造成适当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称为环境自卫。基于此,多数律师认为,农民们的这种行为更多的应当认定为农民的自卫,而非公诉机关所提起的刑事犯罪。

    罪与非罪难成定论权大于法屡次作怪

    企业和政府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反映在司法上,一些司法者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态度

    农村环境污染引发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权大于法在作怪。在农村,这些污染企业通常是地方上的利税大户,企业的运营状况牵涉到政府的政绩。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刘湘说:“我办过很多由环境污染引发的刑事案件,最后反映出来的往往是这其中存在利益关系。”这样一来,企业和政府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

    魏汝久律师告诉记者:“从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直接干预司法机关对农村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首先表现出的就是立案困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汪劲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处理现状做了这样的归纳总结:起诉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反映在环境司法上,地方司法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态度。

    刘湘在谈到自己为环境污染引起的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时说到,“为这类案件做无罪辩护很难。因为宣判无罪后就要涉及国家赔偿和其他一系列问题。这时候,法院往往会采取少判的对策。”

    刘湘的一番话,也许只是从某一方面折射出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存在的一个漏洞,但谁又能说,这漏洞的背后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缺陷呢?如何对待农村环境污染引发的刑事案件,后续的问题还有太多值得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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