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未满年限可补缴社保费
2008-02-04

    来源:新京报

缴费未满年限可补缴社保费

直至补足所“欠”年限,市劳动保障部门下月起实施该缴费办法

  本报讯 (记者温薷)3月1日起,在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可继续补缴社保费,直至补足所“欠”年限。

  对于仍未补缴社保费至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每月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并参加“一老”大病医疗保险。

  “超龄”参保者将享社保

  此前劳动部门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和基本医疗保险男满25年、女满20年者,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耽误了缴费时间,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缴费年限的市民,按此前规定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3月1日起将实施对这些“超龄”参保者的缴费办法。

  三类人可补缴社保费

  根据新办法,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于次月起继续缴费。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

  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于次月起缴费。

  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申请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15日内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不补缴社保可领福利养老金

  规定称,“超龄”参保者若不选择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期间自愿停止,政策上可同无保障养老体系和“一老”医保体系相衔接。

  这部分参保者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及一次性养老保障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按月享受200元的福利养老金待遇。还可按规定参加“一老”大病医保。

  ■ 缴费标准

  养老: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医疗: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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