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2008-01-14

   来源:新京报

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国务院修改相关规定,加大价格违法处罚力度;

行业协会违法可被撤销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中央政府通过修改行政法规的方式,严厉打击当前物价上涨中的价格操纵行为,行业协会首次被纳入打击对象范围,若组织经营者操纵价格除面临最高50万的罚款,还有可能被撤销。

  昨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这个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令,当日签署即予以公布,明显不同于以往通常会延迟一段时间公布的情况。

  “可罚可不罚”修改为必罚

  该决定涉及多处主要修改,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经营者若实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三种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上述关于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罚规定,除将此前最高30万罚款提高至100万以外,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采取了更严厉的手段,将此前的可罚可不罚,一律规定为必须处罚。

  协会操纵价格最高罚50万

  和此前实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比,中央政府显然对此前多次串通涨价中行业协会发挥的关键作用提高了警惕,增加了对行业协会参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若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行业协会若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亦将面临上述同样处罚。

  除了修改针对操纵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外,该决定还针对违反诸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价格管制的行为,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而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 解读

  1 为何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部分行业出现串通涨价行为

  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明确恶意囤积属哄抬价格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3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

  提高罚款额度扩大公告范围

  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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