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天生的
2008-01-11

    来源:新京报

    近期环保部门发现,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仍然对中国的环境法律置若罔闻,数次被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总局发言人批评说,近年来,屡屡有一些拥有较好环保口碑,甚至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这种现象看似很怪实则简单,用朱学勤先生的话说:普天之下,无论高傲的美国人还是优雅的法国人,全是“长着同样屁股的猴子”。一旦脱离了制度的约束,文明将根本无从谈起。

  “企业社会责任”原本就是靠不住的,它大多只是良好制度约束下的附属产品。在很大程度上,那些跨国企业在国外获得的较好环保口碑,不但对等着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更对等着严苛的环保法律和高效率的环境执法———是选择环境守法还是选择环境违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的综合考量。

  因此,政府环保部门从跨国企业在中国采取环保双重标准行为中,除了斥责“这是严重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更应该敏感地将之上升为一种歧视:对中国环保法律和环境执法能力的歧视。

  不仅如此,我们一些地方政府也将“廉价排污成本”,视为和“廉价劳动力”一样宝贵的招商引资“优势”来大加利用。特别是在有些地方,还出现了这样怪象:污染企业“扎堆”的地方,环保部门衣食无忧;而在污染企业被大量关停的地方,环保人员却连工资都发不出。

  两年前,中国首任环保局局长曲格平说: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间,环保计划中定下的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试问,这样的环境执法成绩怎能不让跨国企业有非分之想呢?

  所谓知耻而后勇,我们应该将跨国公司环保双重标准视为对中国环境执法能力的歧视,誓用高效率的环境执法“倒逼”出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来。

  □舒圣祥(杭州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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