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北京修改相关规定,赔偿标准由应付额的25%提高为50%至100%
本报讯(记者 温薷)即日起,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昨日市政府公告中,对2004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所作修改。
昨日市政府公告称,《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近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这三类情形之一发生时,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即日起,该规定将调整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就可被免于支付额外的补偿金。但如果逾期仍不支付,企业加付赔偿金的比例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