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的“诽谤罪”:弄权者的“恶之花”
2007-12-28

    来源:新京报

扩大的“诽谤罪”:弄权者的“恶之花”

    人类社会并非十全十美,更何况身处转型时期的中国。当旧秩序的陈腐尚未完全退去,而新秩序正逐步建立完善,在此激荡时分,更容易让人见到这个时代所特有的污泥浊水。

  自2006年“彭水诗案”为媒体报道与解读之后,类似案件并没有从此消失,相反还在不断被曝光。诸如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海南“儋州歌案”都引起了广泛批评。岁尾年关,在山东高唐,也出现了一个因言获罪的案件。

    出于对民生问题和公共事务的关心,当地几位公民在网上发表了一些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批评,最终以涉嫌“侮辱”、“诽谤”等罪名被拘留。

  “诽谤罪”,多少罪恶假汝以行!稍微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推翻这个罪名。在王权时代,“诽谤罪”是帝王钳制言路、扼杀思想的最有效手段,因为是不是“诽谤”,一切都由皇帝说了算。21世纪的今天,历史上这暗沉沉的一页早已翻过。

    中国刑法之诽谤罪更重视对人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也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将被提起公诉的例外条款,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无论稷山文案、孟州书案,还是上述其他案件,公诉都很难成立。

  回想历史上的种种,以及发生在各地不时曝光的因言获罪的案件,不难发现,现在有些地方官员依旧是满脑子皇帝做派。本来,换照现代政治文明的操作规则,他们都应该是民众的服务者,不乐见的是,这些胆大妄为的官员却把本应服务的公民视为其权力城堡中的温顺羔羊。

  这方面,人们印象最深的莫过于曾经引起全国人大关注的“稷山文案”。山西稷山县几位科级干部因为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问题被当地检察院以“诽谤罪”公诉至法院。

    对于判决“从轻”的结果,该县县委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标榜自己“宽宏大量”,理由是自己已经和法院打了“招呼”,提出轻判。如此以言代法,竟然堂而皇之地向媒体表白自己的宽容,难免会让人心生“今夕何夕,权令智昏”的感慨。

  谁都知道,权力的江河不能肆意奔流。当河水保持在河界之内时既美丽又有用,但当溢出河岸奔腾激流无法遏制时,它就会摧毁一切,所经之处都会造成破坏与荒凉。正因为此,尊重并保卫每位公民的自由才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自由符合人的天性,因为自由权利是防止权力泛滥的青葱河岸。

  今日中国社会,拜改革开放之所赐,已越来越开放与包容。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网络之上,对某些地方掌权者胡作非为的讽刺与挖苦,其实早已司空见惯。事实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对地方各种现象的讽刺也罢、挖苦也罢,都不过是种参政方式、意见表达。

    真正懂得政治并且以政治服务于大众的人会知道,讽刺与批评对公共权力的使用与规范是有益的,他不应认为反对的意见是为了侮辱和陷害自己以扰乱视听甚至包括那些刻薄无据的指责,政府与社会同样可以从中找到信息增量,明了社会有着怎样的困境与抱怨,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更全面的解决之道。

  文明政治、和谐生活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任何想在政治文明方面有所作为的官员,都应该宽容并且鼓励批评。举例说,法国新任总统萨科齐一直是法国媒体公开嘲笑的对象,然而,只要他能守住权力的边界,并且用好权力,任何讽刺挖苦都没有影响他问鼎法国总统宝座。

    如其所述:不管讽刺多么过分,它对民主政治有用,因为讽刺会让责任人脚踏实地,讽刺象征着一个自由空间,它不为任何人设立禁区。

  □秦关(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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