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11岁的小学生曹杨,因为见义勇为去救一个落水的同学,不幸溺水身亡。本来,曹杨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家人至今不承认曹杨的救助,私自挖土留下大坑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能给儿子讨一个说法,曹杨父亲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想到,法院却判他承担70%的责任。为此,这个33岁的东北汉子反复自问:“我教育儿子见义勇为,错了吗?”
尚不知法院判曹杨父亲承担70%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习惯性的大众思维和价值判断出发,这似乎显得不近人情乃至匪夷所思。不过也可以相信,法院如此判断一定有其理由。从网上留言和调查的情况看,大家也是议论纷纷,见仁见智。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美德和英雄之举,将永远受到社会敬重,这一点不必有任何怀疑。不过,一个事实亦值得反思:在见义勇为问题上,无论行为人是孩子还是成年人,过去都多次出现过“得不偿失”的现象。这里说的“得”与“失”,虽然与经济学概念有关,但其“得”绝非仅指个人“收益最大化”。例如,面对落水者或持刀行凶的歹徒,一个不完全具备能力的人勇敢施救,结果人没救成,自己却付出了生命代价。救人肯定需付出各种“成本”,包括很不确定的风险成本,但按说一般情况下“收益”应大于成本,比如成功将落水者救起或阻止乃至制服了歹徒。见义勇为而未达成目的,意味着核心“收益”没有实现,而“成本”却太过巨大和惨重。这个“成本”对于个人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即使站在家庭成员、所属单位以及整个社会的角度,成本帐也是可以精算的,例如家庭亲友、学校、工作单位,养育、教育、培训一个人付出了很多代价;假如其人健康地活着,将能创造出多少价值,将为社会做出多大贡献等等。过去,整个社会似乎都很看重见义勇为的另一种“收益”,即“道德收益”抑或说“精神收益”。然而,当对这种“收益”崇尚到、强调到一种很不适当的程度,乃至在歌颂张扬的背后无视见义勇为者个人的生命价值,不仅显得不够人道,而且人们也有理由怀疑:这个社会是否欠缺理性?
尽管早已不再是原来的时代,但在提倡怎样的崇高与无私、如何看待见义勇为等问题上,价值判断仍处在并不非常明晰的状态。曹杨父亲的困惑,与这种社会背景不无关系。
有一种哲学观点叫做“健康的自私”,不妨借用来分析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起码演绎出以下几条思考:其一,当遇见亟待见义勇为的场面时,虽然情急之下容不得多想,但对于自己是否能将落水者救起、能否治服手持凶器的歹徒,还是应该有一个较为清醒的预见;其二,勇气毕竟可嘉,“勇”毕竟是基础,但在具备了勇之后,更重要的是“智”,是选择一种更为“经济”、或者说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施救方案。其三,假如鉴于当时客观情势,凭借个人力量根本无法完成施救因而选择了放弃,社会舆论对这样的选择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宽容。曹杨作为一个11岁的孩子,他不可能具备上述预见能力以及分析判断能力。作为曹杨的父亲,教育儿子见义勇为固然没错,但他并未教育儿子如何见义智为。一定程度上讲,这种教育也是不完整的。
16岁湖北少年夏晶晶为护8元班费被三名小混混砍断手腕的事件,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支持的一方认为:男孩很勇敢,负责任,身为班长很努力地保护了集体的利益。这不是仅仅8元钱的问题,而是反映了一种为公尽责的态度。同时面对歹徒不屈服,也宣扬正气。其实,对于大张旗鼓地向智力发育、人格发育尚未完善的中小学生片面地宣扬这种“正气”,不免让人心怀担忧。从某种角度上说,“正气”应该是理性的,“正气观”更应该与时俱进。这种“理性”和与时俱进,也是在纯道德、文化层面上对见义勇为更为先进、合理的解释。社会需要见义勇为,敬重英雄,而“见义智为”也同样不可或缺。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