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儿子救人身亡,自己却被判承担70%的责任。33岁的东北汉子曹宪柏从吉林省农安县法院一审结案的那天起,就反复自问:我教育儿子见义勇为,错了吗?(11月13日《人民日报》)
农安县法院判决认为,小学生曹杨家长在此事中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理由是家长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作用。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话题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可以提倡,家长教育孩子见义勇为有没有错,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采取“不鼓励,不宣传,不提倡”的做法从情理和道义上说是否过于冷漠等一些话题。
今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今年8月份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例看,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家长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并没有错,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
既然法律认为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必要的,那么当孩子因见义勇为献出生命之时,社会就应当正面宣传、给予褒奖,而把责任归于孩子的父母身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义的。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对孩子的正义感教育也要从小开始,这是最基本的素质教育内容。未成年人要保护,见义勇为的好品德更不能丢,对家长教育孩子见义勇为,社会应当給予鼓励,而不是采取回避甚至否定的态度。
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并不矛盾。要做到智和巧,首先得有勇气,如果对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都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还何谈智和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它是孩子从小就应当具有的精神品质,也是未来国家文明进步的希望所在。如果今天我们就对家长教育孩子见义勇为采取漠视的态度,明天又会有谁能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呢?
来源: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