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话语权保障劳动者权益
2007-11-28

    来源:新京报

    为规避即将于明年元旦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一些企业怪招迭出,如签订空白合同、通过派遣公司变更用工主体、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等措施纷纷出笼(11月27日《羊城晚报》)。

  当员工遭遇到以上不公待遇时,往往求助于媒体、仲裁等手段,却无法在用工单位内展开第一时间的谈判和博弈。在改革的饼做大之后,普通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低下将他们阻挡在了分饼的谈判桌外。

  那么首先要问的问题是,何以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没有随着改革进程而获得同步增长?这是一系列的能力缺失导致的。199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曾经指出,经济发展要从自由的角度看,而理解自由的关键在于拓展个人的基本能力。

    随着改革的进展,基本能力的相应范围也在发生变化。例如在经济贫困阶段,识字能力的重要性可能没有掌握谋生技术的能力高,甚至可能还不是一项基本能力;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识字能力将成为一项基本能力,文盲将在发展了的经济环境中寸步难行。

    而在当下,劳动者缺乏的一种基本能力,无疑是在经济上的讨价还价能力,进而导致他们未能从改革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一种强有力的辩护是,劳动者境遇相比于改革之前,已经有大幅度改善,这一点从人均GDP的增长中也可见一斑。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拉大,根据一项于1995年和2004年分别进行的大规模调查得到的结论,城乡之间人均收入比率由1995年的2.8提高到2002年的3.1。

    另据亚洲开发银行2007年8月份的报告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由1993年的0.407上升到2006年的0.47。

    这些都说明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却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普通劳动者获得的收益尽管与过去相比有改善,但这种改善获得的效用随即淹没在分配不公平带来的失落中。

  要根治这一问题,就要增加工人在就业和待遇方面的话语权。从增强劳动者谈判地位的角度来看法律选项,最重要的是团结权和诉权。

    团结权是指工会要切实发挥作用,新的《劳动合同法》第35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雇用关系时事先通知工会。第51条规定未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而由雇主单方制定的就业规则无效。这些规定有突出工会作用的立法意图。

    但关键问题是,目前一些工会的组织工作缺位,其表现更像是企业资方利益维护的分支机构,而不是劳动者利益的切实代表。

  而“诉权”则涉及到将法律从文本落到实处的问题,劳动者在遭遇不公后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着眼长远来看,除了团结权和诉权等法律上的问题外,在医疗、养老金、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等制度建设方面,政府应该进一步推进改革以提高劳动者的基本能力。而只有能力上的提高,才能保证劳动者分享改革的成果。

  □李华芳(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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