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明确医生救死扶伤权利
2007-11-25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难产的妻子最终死亡。就这一事件,很多评论归咎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不完善。对此,卫生法学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非目前卫生法规需要修订,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

医患不信任羁绊医生天职

孙东东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孙东东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抛开患者家属不正确的意见抢救生命的义务和权利,但是未能在现实中执行,是因为目前医患的不信任愈演愈烈,以及法律操作中的不支持,羁绊了医生行使救死扶伤的天职。

引导舆论理性看待疾病救治

“悲剧的发生,也许可以充分揭示医患之间不信任所造成的危害。”孙东东认为,今后要遏制悲剧的发生,当务之急,需要政府和人民法院明确,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在危急时刻,有义务和权利,并且应该是在免责保护下抢救病患的生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教育公众,引导媒体舆论,客观并理性看待疾病救治。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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