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人民日报20日报道:湖南慈善总会2004年底通过实施的《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在最近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
在11月2日启动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省慈善总会为鼓励义工作为社会募集者劝募,并考虑到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开支,据此《办法》规定,从募款中给他们相应“提成”。
其中,长沙市内募集支付8%,省内募集为10%,外省市募集为1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募集为15%。同时,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按年度提取5%,用于其工作经费。
对于劝募义工“提成”,前些天曾出现过一番争论,持反对意见者居多。人民日报这篇报道涉及的观点碰撞,提供了一些审慎认可和支持的态度,例如“创新不要轻易扼杀”、“提成有助多方共赢”等等。
笔者认为:劝募义工可拿报酬,但不宜直接从业绩中“提成”。
什么是“善款”?是纯粹用于行善、旨在无偿帮助特殊人群的一种专门款项。作为行善者,所出的每一分钱都希望用于真正的慈善而非其它。
按照湖南的做法,劝募来善款的一部分变成了劝募者的报酬,也就意味着这部分钱的属性已经悄悄改变,它不再是真正的善款,而成了慈善贡献者为劝募者发放养家糊口的工资或替他们报销差旅费、通讯费。
慈善业在我国尚属“朝阳”或发展中的、亟待发展的事业。若干年来,慈善业之所以无法达到与社会需求相匹配的状态,既与国民慈善意识有关,更与慈善管理不完善有关,其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公众对自己的爱心捐助是否能完全用于救助对象身上缺乏足够的信任。
这种不信任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慈善贡献者的愿望并未最大限度地获得尊重。假如说慈善也有一个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问题,那么当今社会一大的缺憾,便是尚未真正建立起慈善环境保护的机制。
如果说善款未能全额实现它的初衷是一种遗憾,那么善款的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被用于其它则是一种悲哀。
人民日报此篇报道透露了这样的细节:一些公司和个人联合慈善组织“义演”、“义卖”,因成本过大,最后实际到慈善账户的善款并没有多少,有时甚至一分钱都没有。
连一分钱都没真正用于慈善的慈善活动,与其说是各怀动机的组织者、参与者的一场“作秀”,倒不如说是一场欺骗。其最大的弊端是违背乃至亵渎慈善精神,是在动机的混淆、属性的混淆、视听的混淆中污染和毁坏整个社会的慈善环境。
对于劝募者来说,其“底线”是永远不应忘记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是一种什么性质和意义,所付出的一切行动都应符合慈善业的运行规律,都应遵循与之有关的规范。
诚然,对于劝募者也应区别对待:假如从事劝募活动纯为慈善无私奉献,那么他为此付出的时间、体力、精力以及差旅费、通讯费等等,其本身就具有善款的属性。这种方式一般适合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的有志者,其精神可嘉可敬。
假如将从事劝募视为一种职业、一种谋生方式,也未尝不可。对这类准“义工”,社会理应给予必要的、能使其持续发展的报酬。从贡献与回报对称的公平意义上看,对优秀者、贡献突出者给予奖励也无可厚非。
如果他们在一种完善的机制下能够做得越来越专业,能够良性循环,无疑也是期待救助的人群以及我国慈善事业的福音。
从维持善款的本来属性、最大限度尊重慈善奉献者意愿的理念出发,劝募义工的所有报酬或费用开支或许不应直接出自善款。进一步说,慈善机构的办公费用、人头费开支等等也不应主要靠善款“养”着,应该赢得政府财政的支持。
虽然慈善有它独立的社会意义和运行体系,但毕竟与政府关爱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靠得很近,假如能将政府直接用于救济的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鼓励、支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事半功倍,或可能起到令人惊奇和欣慰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