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首次明确14类处罚权
2007-11-20

来源:新京报

城管首次明确14类处罚权

包括停车、公用事业管理等有关处罚权

城管若滥用职权将被究行政执法责任

  北京市近日明文提出,14类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 新京报漫画/赵斌

  本报讯(记者 杜丁)近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该办法实施后,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无证导游以及流动无照经营等14类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权统一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殴打当事人将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财物或宴请等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针对以往城管执法中偶发的损毁财物现象,《办法》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并强调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流动违法可跨区域管理

  地域管辖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然而城管执法经常面临当事人在相邻执法区域进行流动状态的违法活动。为提高执法效能,《办法》规定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类似流动无照经营等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

  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此外,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十四类处罚权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 部门回应

  城管:执法内容变化不大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虽然目前没有正式颁布,但城管部门对这个《办法》的出台是非常欢迎和期待的。

  这位负责人说,实际上城管的执法内容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只是将以前政府文件形式分配的执法内容进行了统一,作为一个地方性的规定出台,比以前的文件形式更加严肃。

  交通:城管不能开停车罚单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包括违法停车在内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只有交管部门才有处罚权。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处理,但不能代替交警行使处罚权。

  负责人强调,新办法中“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并不意味着违章停车将由城管开罚单,城管部门只是对非法停车场进行查处,对于违章停车还是由交管部门负责,城管是不能开罚单的。

  工商:流动摊贩城管监管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城管在成立之初就已经拥有了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此次主要是从法律上对其处罚权进行一种界定。

  负责人介绍,在城管部门未成立之前,对流动摊贩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职能之一,而城管成立之后,流动摊贩的监管全部移交给城管,工商部门只负责监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坐商。

  ■ 专家说法

“现有城管规章位阶不够”

专家表示应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城管执法

  本报讯 (记者杜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昨天就城管处罚权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有利于减少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多头干扰、降低行政成本,是一项好的制度。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可以减少行政对相对人的干扰。之前一个相对人一天可能要同时接受七八个部门执法,现在只要接受城管一家执法就可以了,对百姓来说,是件好事。”

    但他同时指出,现有城管规章位阶不够,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法规来规范城管的管辖、权限和执法程序。

  姜明安表示,有些城管存在野蛮执法的现象,造成了社会矛盾,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和谐。他呼吁,城管人员应该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尽量避免崔英杰事件的悲剧重演。

    他还认为应提高城管人员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和综合素质。“城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应该领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本报记者 刘建宏 王姝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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