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自11月15日起,人民日报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推出重点系列报道。开篇即周知公众一个惊人的事实:百万股民信息,网上违法叫卖。事实上,就社会上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而言,这仅是揭开冰山一角。
如今拥有手机的人,早就习惯被海量的垃圾短信骚扰了。至于那些来自各种“保险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理财公司”的电话,对你不定时却指名道姓地套近乎诱你上钩,我们连气愤的心都被它们纠缠得钝化了,一听对方自报家门即挂断了事。
应该说,此类短信与来电,还只是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干扰。但有些来电则不仅让人感到惊恐和不安,更使利益受到损失。
记得曾有媒体报道,在一起被警方破获的诈骗案中,诈骗团伙一次就得手120万元。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受骗人信用卡巨额透支,当受骗人称从未刷卡购物时,骗子即让他打指定电话报警,从而得到资金账户和密码。诈骗得逞的一大关键就在于,骗子早就获知受骗人的姓名、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类似情形还有不少。对此,人们不禁在问: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泄露了个人信息:
其一,一些商家或个人请自己的朋友帮忙收集周围人的信息。
其二,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的基本信息。
其三,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往往会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
其四,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
其五,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本人乱发名片等。
其六,只要你的真实信息从一个渠道被泄露,这些信息就会被作为含金量高的信息四处转卖。
11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称,在近万人参与的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调查中,有89%的网友呼吁个人信息保护尽快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也曾经表示,“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事实上,在有的地方法律法规中,保护个人信息已有所涉及。早在2003年1月1日,“新版”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在第29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同在2003年,有关专家也已受命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工作。2005年4月,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只是,该法还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而在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打贸易战的武器之一。
的确,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是十分必要而及时的,而法律的出台也应是十分审慎的。
同时,我们还更应当思考这样的难题:由于获知某人的个人信息渠道很多,一旦因个人信息泄露发生侵权事件,到底是哪个环节泄露了个人信息?我们如何认定侵权主体?而对于那些只是打打电话,看起来未损害对方物质利益,却影响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又有什么恰当的办法使他们停止侵权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有了这样一部法律,我们也难以做到高枕无忧。在许多时候,拯救自己的还是自己。要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最好办法是,能不填的个人信息尽量不填,能少填的信息决不多填,对那些你不大信任的机构的填写信息要求,多加警惕。
有了这样的谨慎,有了法律的翼护,才可能使自己受到精神干扰和利益侵害的程度降到最低,成本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