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让未成年人承担如此重负
2007-11-19

来源:新京报

    一位14岁的女孩被列为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主办的“2007年度真情人物评选”,她的事迹的确非常感人:当一位等待骨髓移植无望的青年祁健放弃手术,将家乡人为他筹集的善款剩下的两万元,捐助这位贫困学生张海霞每年500元。

    张海霞在报纸上得知祁健的病情后,去医院将500元资助款还给祁健。离开医院时,张海霞交给《东方今报》记者王耀成一封信,其中写道:“听说祁健哥的移植手术需要30万到50万,我就借款50万元,按10年最高利息写个100万的欠条,我大学毕业后会用一辈子的努力工作去挣钱偿还,说话算数。”(《文汇报》11月12日)

    感动之余,我却深感不安,进而认为不妥———难道我们应该让一位未成年人承担如此重负?未成年人本身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即使她有这样的愿望,在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就应立即制止,而不应公布她的具体计划。

    就像我们不能鼓励和允许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一样,也不能鼓励和允许张海霞提出并承担这样一项可能影响她终身,并有很大风险的计划。

  据报道,张海霞所在的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是国家级贫困乡镇,她家近乎赤贫,家里最值钱的东西是一台别人送的旧电视机。

    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的14岁孩子,究竟是否理解承担100万债务的真实分量?即使像她想像的那样,能在10年后从大学毕业,并能顺利找到工作,如果每年能偿还25000元,也得花40年的时间。

    问题是,谁能保证她那么顺利?谁能保证她在工作后的40年中不遇到任何意想不到的困难?谁能保证她自己在今后的50年中不改变主意?而这些都可能发生,并且都应该得到同情的谅解。

  再说,一位未成年人能开出100万的欠条吗?这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她在未成年时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在她成年后有权改变自己在未成年期间的决定吗?

    现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她的事迹,将她评为“真情人物”的典型,无疑是将一位未成年人推上一条没有退路的绝路———要么她为此承担一辈子也未必能解脱的重负,要么她不得不中途放弃从而招致更大的压力和批评。

  或许有人以为,这只是表达了张海霞的一片诚意,相信社会不会让她真的承担这样的责任。已经有一位海外华人看到她和祁健的故事后深为感动,决定捐款3万美元给祁健治病,并表示,“这笔钱由她借给海霞,帮助她实现愿望。不过,这笔贷款没有偿还期限。”

    或许今后还会有类似捐款,足以解决祁健的手术费,甚至根本不需要张海霞偿还,但这同样让张海霞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有人会怀疑她是真愿意为祁健举债,还是仅仅作为一种感动人的手段?这不仅是对张海霞的伤害,也会对社会诚信的建立带来不利影响。

    而且,张海霞毕竟尚未成年,如果在她提出这样一个计划后,实际上却不需要承担具体责任,或者只需要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却能获得殊荣,成为新闻人物,对她的成长有利吗?事到如今,张海霞本人已经无法主动收回或中途退出。

    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张海霞的终身负责,我建议当地政府或相关民间团体通过社会保障或慈善捐助解决祁健的手术费,并强制张海霞放弃她的计划。有关方面不要再将她列为评选对象,让这棵好苗更自然地成长。

  □葛剑雄(复旦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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