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济南时报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近日公布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该条例,深圳市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将面临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月12日《新快报》)。
深圳市拟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为了减少白色污染,保护城市环境,其初衷的正当性无可置疑。
确实,消费者是白色污染的最终制造者,消费者也可以少用或不用塑料袋。问题在于,人们使用塑料袋,无非是图它方便,并且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对于公众习惯的纠正,处罚恐怕不是最优选择,至少不应成为唯一手段。
比如,商家可以向那些不使用塑料袋的消费者适当让利,政府可以对这样做的商家予以适当补贴;再比如,政府可以对生产环保购物袋的厂商实施补贴或实行税费优惠,从而使环保购物袋的价格降下来,等等。
这些“奖”的措施比“罚”的措施更能体现政府的善意,更能赢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这些措施彰显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它相当于向公众表明,为减少白色污染,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采取了切实措施,起到了表率作用,并非只是出台规定要求民众怎样做,并非将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了政府的责任彰显和表率作用,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让民众纠正不良习惯,自觉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