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对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怎样才能处理好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宗教关系呢?
我以为,首先要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现阶段宗教关系的基本性质、主要内涵和突出特点。第一,其基本性质是人民群众的内部关系。宗教关系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绝大部分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与共同奋斗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的不同信仰追求和不同精神生活方式的差异问题。第二,其主要内涵包括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国宗教与国外宗教之间的关系等若干不同范围不同层次不同表现形式的关系。第三,其突出特点有两个:一是在“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宗教中蕴含的积极因素和有益的思想文化资源,服从和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二是在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调节与规范,确保宗教活动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制止和避免宗教的非正常化状态。
其次要遵循科学发展观,着重抓好三项工作。
(一)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十六大确定的,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深刻阐述的“四句话”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准绳,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的集中体现。只有紧紧抓住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个关键,把“四句话”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宗教工作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才能保证我们认识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宗教关系不走偏方向,不发生重大失误。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对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和落实,从而使我们党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从以往较多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以政策调整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为妥善处理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宗教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宗教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宗教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享有完全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民,都是我们党执政所依靠的基本群众。他们信仰上、精神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并不等于政治上的分野。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思想与行动的主流,这是我们能够处理好我国宗教关系的基础条件和前提。任何时候我们对此都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坚定的信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为本,正面引导,切实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真心实意地维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鼓励和推动他们发挥自身优势融入社会,为他们创造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利环境和空间。最近湖南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水灾,省内外宗教界内募外联,积极捐款捐物近千万元,帮助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就是宗教与社会、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关系不断和谐的生动例证。
(三)着眼长远和全局,着眼变化和发展,坚持不懈努力工作。宗教将长期存在,宗教关系也将长期成为涉及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和自身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必须统筹谋划、循序渐进,不断认识和实践,不断调整和完善。企图一劳永逸的想法或者只顾眼前和局部的作法,都是错误的和有害的。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是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全面认识国内外深刻变化和变革对宗教产生的影响,善于把握宗教存在、发展和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不懈地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宗教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局长:陈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