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款可以像销售一样“提成”吗?
2007-11-08

来源:新京报

 在一些国家,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专业募款人按筹款比例收取酬金,但这种做法在业内往往被视为不符合专业伦理。例如,一些专业募款人协会在其发布的“专业募款人伦理准则”中,明确要求会员不得收取比例佣金。这或许是他们长期总结出的商业道德。

  湖南省慈善总会出现了一批“社会募集者”,得到总会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代表慈善总会向社会募集资金,同时提取8%-15%的酬劳。

    这一做法引起社会争议,人们主要的质疑在于:慈善募款可以像商业销售一样设立“提成”、“回扣”吗?再者,非慈善组织的人可以代表慈善组织去募款吗?

  其实,“专业募款人”是国际上早已存在的慈善机制,英文称作“Professional fundraiser”。在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中,不仅活跃着大量靠给慈善机构筹款谋生的“专业募款人”,还有在商业活动中结合某些慈善内容的“商业合作者”,以及筹款资讯师、筹款业经营者等。因而,尽管慈善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筹款本身并不是一项慈善活动。

  慈善筹款存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慈善组织可以自己筹款,也可以雇用代理人筹款,或者委托联合的劝募机构;对于筹款成本,可以是无偿服务,单设筹款资金,从募款中列支筹款成本等。

    随着慈善捐赠的发达,筹款活动本身也就同律师业一样,衍生出专职的“生意”来。例如,源于美国的联合劝募就是全球性的专门募款机构,成立于1960年的“专业募款人协会”目前已在全球190个地区拥有28000个会员。

  从筹集慈善捐款中营利,无论如何是一件存在伦理困境的事。因为“筹款业”的存在,大大促进了慈善事业的规模;但是对于每一个捐赠人而言,无疑不希望看到自己的资金部分进入筹款者的腰包。

    基于此,各国一般不会禁止各种营利性的筹款活动,但会通过不断完善各方面的规制,以保障行业规范和公众的捐赠信心。

  第一种规制是对于筹款行为。

    在英美等国家,几乎任何人可以随时宣称自己成立了一个志愿组织;但是涉及筹款,却有着详细复杂的规定。

    在英国,有慈善法、警务与工厂法、登门募款法、数据保护法、彩票法等多部法律,对筹款的方方面面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登门募款、街头募款等公募方式,电话、信函、网络等远程方式,义演、义卖、彩票等每一种募款形式,都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二种规制是对于募款资格。

    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慈善地位会影响其募款资格。在英国获得慈善组织资格需要经过慈善委员会的审批,在美国具有免税资格的组织则由税法规定。具有慈善组织资格,不意味就可以开展各种募款活动。

    章程是慈善组织最基本的行为依据,其中应该对筹款范围、使用、监管等明确表述。同时,不同地区、不同募款形式,需要不同的资格审批程序,特别是街头公募和登门募款,通常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获得审批证书后才能进行。

  第三种规制是对于募款者,特别指慈善组织以外的募款者。

    在美国,至少45个州要求专业募款人持有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审核。每一次筹款过程,专业筹款人必须向募款对象出示其资格注册证书、代为筹款机构的委托书,并明确告知有多少资金将用于募款人酬金,由捐款人决定是否捐赠。

  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专业募款人按筹款比例收取酬金,但是这种做法在业内往往被视为不符合专业伦理。

    例如,上述提到的专业募款人协会在其发布的“专业募款人伦理准则”中,明确要求该协会的会员不得收取比例佣金。

    其他一些专业组织也具有类似的业内共识。这或许是他们通过长期经验总结出的更符合长远利益的商业道德。

  湖南省慈善总会创造出的“社会募集者”,可以看作是中国慈善事业向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它显示出中国慈善事业对专业筹款人的需求,也相应折射出我们目前的专业筹款经验和法律规制上的欠缺。

    公众对于挪用捐款、过度商业、变相逃税等方面的担心都是有道理的,只是解决方案不要扼杀这种创新,而是积极修正和创新其机制,推动中国“募款业”的发展。

  □贾西津(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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