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处罚不告知”是行政违法
2007-11-06

来源:中国经济网—广州日报
 
      哈尔滨市部分司机最近在检车时意外发现,他们驾驶的车辆被“电子眼”拍摄到多次违法,而且是一两个月甚至七八个月前的违法记录,自己却从未收到违法罚单。交警部门称,他们只管处罚认定,不负责告知(11月4日新华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比照这个规定,可知“只处罚不告知”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两年前,北京的“万元罚单事件”就是交警部门“只处罚不告知”导致的严重后果。

    不但如此,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是政府理当承担的必要的行政成本。

    哈尔滨的司机如果要自己查询交通违法信息,需要交纳“驾驶协会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这实际上是交警部门将自己履行告知义务的成本转嫁到了司机身上,严格说来也是不合法的。

    交警部门“只处罚不告知”直接侵犯了驾驶员的知情权。如果一个人违法但自己并不知晓,而执法机关又没有及时告知,那么他很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违法,这将影响执法的效能,损害执法机关的信用和权威。

    从根本上讲,“只处罚不告知”反映的不只是执法效能低下的问题,而且还是执法观念错位的问题。行政执法中的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它应当更多地承担起服务和教育的功能。

    执法机关应当是守法的表率,只有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才能推动全社会知法守法蔚然成风。(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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