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父母不能靠法院判决
2007-11-04
郑州一对70多岁的夫妇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一月回家探望两次。法院一审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二审法官说服他们的女儿服从了一审判决。(10月25日河南商报)

     父母含辛茹苦把儿女养育成人,莫说指望其养老送终,就连基本的探望都成奢求,实在令人悲哀。前不久,山东一对父母为了让儿子回家陪吃一顿饭,心甘情愿花上100元作为奖励,日前网上又流行洒一年中见父母的次数,这些都反映在老人的精神赡养方面存在着问题。

     现在,法官主持正义,让父母拿到了“女儿每月回家探望两次”的判决,这让善良的人们松了一口气,但笔者提心,这绝非是花好月圆的大团圆结局,赢了官司的父母心中并不会有多少快意,逝去的亲情也不能指望一纸判决给找回来。

     当然,无论是依照法理还是人情,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错,甚至,因为伸张了伦理正义,又能与时俱进,也许会成为 “民事附带道德”案件的经典案例。问题是,这样的判决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免不了遭遇“判决容易执行难”的宿命,极有可能成为一纸判决白条,沦为一场判决秀。

     每月200元(经法院调解为这一数目)赡养费,标的明确,不会产生歧义,而每月两次的探望,就容易流于形式,止于判决。因为看望父母并不是如“1+1=2”这么简单的事,当事人是否从内心感恩父母,是否履行了探望义务,由谁来监督?是父母,居委会,还是法院的执行部门,由于没有衡量标准,没有责任单位,仅靠当事人自觉和良心,这样的判决不靠谱!

     也许,法院的本意只是把判决作为一种象征意义,起到一个导向作用,并不要求其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既然作为一份判决,就要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件案件中,还是应当让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法院只负责经济赡养的审理和判决,而精神赡养则让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去调整,“民事附带道德”绝不是好办法。否则,女儿如果不能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错误,不能主动履行对父母按期探视的义务,而法律对此又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那受到伤害的就不止是父母,还会有民众的良知、社会的伦理、国家的法律。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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