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造成污染环境,还不该公开道歉?
2007-11-02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钱江晚报

   “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广东新快报报道,深圳此举对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仅今年1至9月,就有14家企业在媒体公开忏悔。

    对这一做法,有人认为不应该,理由是政府没有权力羞辱企业。笔者认为,“羞辱”二字,言重了。

    环境污染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当下,中国经济在一路快跑的同时,带来的环境压力也越发加大,在此现实下,深圳让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其积极意义更值得推崇。

    它首先表明的是政府强力治污的态度。

    长期以来,在中国很多地方,经济增长速度是各级官员追求的主流方向,在这一意识的主导下,污染企业只要能产生效益,就很少受到监管,甚至享受随意排放污染的特权。

    这是非常错误的政绩观。治污是政府之责,任污染泛滥,是施政不力的表现。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深圳的这一做法,是政府在认真履行治污职能,且富有创造性。

    其次,从社会公众角度看,违法排污企业也必须公开忏悔。

    污染是对公共生存环境的破坏,侵犯的是社会公众利益。在以人为本的语境下,理应给公众一个交待。这是道义。

    同时,也是还公众一个知情权。不能让公众在受到危害后,还糊里糊涂找不到北。公众既要接受违法排污企业忏悔,也要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

    第三,能够比较有效地促使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改。

    深圳要求环境违法企业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并做出守法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比仅作点经济处罚更能体现效果。

    深圳有关方面人士表示,把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起来,将让企业在违法时必须考虑成本付出。这好比掐住了蛇的七寸。

    一般而言,一个向往发展的企业,在他们眼中,往往声誉和形象比金钱显得尤为珍贵。笔者以为,作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深圳做法有借鉴之必要。(□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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