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公交尾气排放彰显三重意义
2007-10-29

来源:新京报

    以公交车超标排放尾气影响了自己的健康为由,厦门市民林雷将该市3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人民币1元。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27日新华网) 

  以公交车尾气排放超标损害健康为由状告公交公司,林雷应是中国第一人。而透过这种第一,其彰显的三重意义,值得期待。

  彰显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公民对法律的认知、遵守、敬畏,应是法治文明的主要特征。而公民能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济,无疑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根据2004年新颁布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8条规定,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行驶,在用机动车经目测排放黑烟的,即可认定该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显然,正由于对《条例》及相关法规的熟知,林雷才有了与公交公司对簿公堂的勇气与信心。 

  彰显了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可以说,在不少地方,公交车排气污染是一种普遍现象。而公交车作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提供工具,其尾气排放对市民、对城市所造成的污染,因其公共性往往被人所漠视,以至于鲜有人对此提出诉讼。

    而林雷敢于吃“螃蟹”,说明了公民环保意识的明显增强,也反映出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方式,已逐渐地走进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有专家指出,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并非私益诉讼上的私权,它源于人对自身与自然关系和谐相处的重新认识,体现的是社会个体对社会环境的一种忧患和责任。林雷的状告就是如此。

  另外,它还彰显了公民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状告公交公司,可仅索赔1元人民币,显见林雷以健康为由的索赔,仅仅只是一种象征意义,其目的就在于约束公交公司的利益行为,从而体现其公益性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无疑,林雷的状告能否胜诉,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状告的本身,给了人们诸多启示。

  □陆志坚(湖 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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