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能重建社会道德吗?
2007-10-28

  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出于对一些琐事不满就对自己“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而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女儿不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钱的赡养费,而且还必须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10月25日《河南商报》)。

  我以为,“孝”对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价值。道理很简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子女如果没有孝心,不知道尊老敬老,则家庭必然就不和谐;而家庭不和谐,则社会和谐又从何谈起?从中国社会的传统来看,“孝”是整套社会道德规范的逻辑起点,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父母家庭都没有责任感,我们又如何相信他会对自己服务的组织、单位乃至社会大众有责任感呢?当然,笔者在这里所说的“孝”,指的是一种新型的天伦之爱,而不是古代宗法社会的“孝道”。

  “孝”如此重要,那么社会就应该调动起各种力量去维护它。遗憾的是,在这个案例中,除了司法的力量,我们却没有看到其他的力量。司法判决虽然具有强大的强制力,不过用来维护社会道德,却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因为判决只能约束人的行为,却不能约束人的内心。对此,老人的一位邻居可谓一语破的:“如果每次去都吊个脸,没一点高兴劲儿,去看了又有啥意思呢?”

  显然,单靠司法审判无法维系或重建普世道德的,郑州的这一判决,与其说是找到了重建道德的有效方式,不如说是暴露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无力。重建社会道德,还须要我们放开眼光,调动起舆论的力量、教育的力量、艺术的力量、典范的力量一起投入,庶几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来源: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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