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狗”人人得而杀之?
2007-10-25

来源:新京报

   “没上狗牌、没有圈养、没注射疫苗的狗,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针对现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的类似规定,省政协委员孔令人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近日,省农业厅和公安厅答复表示,《规定》正在重新修订,近期将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实施。届时这些问题将在新的《规定》中得到解决。(10月22日《信息时报》)

  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竟然有不少民众认为原来的规定不错,不应该修改。

   《信息时报》和新浪网搞了个“人人可打违规狗规定有无必要修改”的联合调查,从2007年10月23日晚8时多至24日早9时多,参加投票2812人中认为没必要修改的竟然占到43.74%。

  若是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而将狗打杀没什么好讨论的,因为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时把侵害人打死都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使人人得以捕杀的是“没上狗牌、没有圈养、没注射疫苗的狗”,并非正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狗。潜在的危险和现实的危险,在法律上是必须加以区别的。

    用他人的生命、健康来为人人可杀“违规狗”辩护,依据同样的逻辑,没上牌照的汽车、摩托车上路也人人可以砸烂或抢走了,因为这些车同样属于违规上路并且对他人具有潜在的危险。

    正当防卫可以扩大解释到这种程度吗?

  “违规狗”这个词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违规的是狗主人,不是狗。一个人在支配自己财产的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自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可以是赔偿、罚款、没收、拘留等等,但还真没听说过“打杀”,更不要说“人人可以打杀”。

    因此养狗违规,即使有关部门将狗打杀,也先得办理没收手续,否则就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利。支配自己财产时违规也不是没收该财产的充分条件,否则交通违规一次就该没收其汽车了。

  何况,依据法规没收捕杀,也只能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他人来说却存在一个占有保护问题。

    人人可以捕杀,不但可能鼓励狗肉嗜好者争抢他人没上牌照、没打疫苗的狗,引起纷争,破坏社会秩序;而且会给合法养狗的人强加一个随时应任何人的要求证明自己拥有对狗的所有权的义务。

  杀狗的人当然知道,“犬主不得阻拦”的话当不得真;所以能够让“犬主不得阻拦”的也只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杀狗队,其他人只敢在公共场所杀没被狗主人牵着的狗,即通常所谓“流浪狗”。

    但即使是“流浪狗”,你如何区分它是没有主人的野狗还是主人合法所有的狗?狗可以走失,狗牌照也可能弄丢。而狗打没打疫苗又不能用肉眼看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无论是从保护个人财产权着眼,还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着眼,各地政府都应该建立“走失狗招领中心”并强制注射疫苗,而不是鼓励人们随便捕杀“流浪狗”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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