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中华民族一贯的理想,也是整个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对此,我们基督徒应当抱什么态度?是自恃拥有优越的信仰而袖手旁观呢,还是发挥自己的信仰优势而责无旁贷积极参与?我们必须经过神学思考做出明确的回答。
印度著名神学家雷蒙•潘尼卡把《创世记》11章1至9节巴别塔的故事作为多元论的隐喻。这引起我的思考:“那时天下人”是“一样的人民”、“一样的言语”,行动又那么一致,目的又是防止“分散”,他们如此统一,有何不好?上帝为什么要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分散在全地上?一般的解释是因为他们存心不正:一、为要传扬他们的名,而不是传扬上帝的名;二、免得他们分散在全地上,这说明他们只顾在一地造巴别塔,而忘记上帝要他们“管理全地”的托付(创1∶26)。上帝知道,如果让这种不正常的事发展下去,势必恶性循环,恶性膨胀,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及时予以制止。这样的解释肯定不会错,但是也有点简单化、表面化,还没有触及深层次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上帝阻止造巴别塔,最终目的是什么?虽然《创世记》第11章找不到这个答案,但从12章对亚伯兰呼召和赐福,就可以看出,上帝不是要一直“变乱”,不是要永远“分散”。暂时的“变乱”是为了长久的治乱,相对的“分散”是为了更好的团契。上帝把人“分散在全地上”,是给他们留着寻求上帝旨意、寻找和谐之路的空间。也就是说,上帝不认同“一统天下”,只认同和谐社会。那么,什么叫和谐社会?在潘尼卡看来,“和谐既非一也非多。它是多向一运动,但一与多仍保持差异,没有变成同一。”和谐是社会各方相对独立又适当配合,以至“充满张力地共存”。所以,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异,没有矛盾、没有冲突的“世外桃源”,也不是没有原则、没有斗争的“团结一致”;和谐乃是承认差异、化解矛盾、避免冲突的实践。现代社会和教会,各色各样的人彼此为邻,不应该各自为营,也不可能完全统一,所以,唯一的出路只有追求和谐。基督教不应当在社会上造成“巴别塔”,而应当如同“好种撒在田地里”,努力培育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美德。从教会和社会的现实看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正确认识四大关系:
一、 各国教会之间的关系 教会既有地方性,又有普世性,既有多元性,又有合一性。保罗说:“各(或作‘全’)房靠他联络得合式,渐渐成为主的圣殿”(弗2∶21)。注意经文中的两个字:“各”与“全”。“各”,是指教会的地方性、多元性;“全”,是指教会的普世性、合一性。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承认“各”,各国教会各有特色、独立自主;同时也不可忽视“全”,全地教会靠主联络得合式。正如,爱伦•查理逊在他所著的《新约神学导论》一书中所说的:“地方性、民族性和特殊性,这些是普世教会的必要标志。”所以,教会的地方性即多元性,是不能抹煞的。如果以种种不正当手段企图支配别国教会,就不是联络得合式,倒有造巴别塔之嫌了。正因为如此,中国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此前提下与各国教会开展友好交往是符合教会真理的。毫无疑问,只有这样,各国教会的关系才会正常,普世教会才会和谐。中国教会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就首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
二、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有人不信仰任何宗教,有人信仰不同的宗教;许多宗教都宣称自己的信仰、自己的真理是终极的、不可改变的。我们基督徒也是如此。我们坚信独一真神,坚信“除他们以外别无拯救”。这样,不同宗教之间还能和睦吗?能。怎么能?办法就是:我们坚持我们的信仰,这是我们的权利,这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别人的信仰,如同我们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信仰一样。这就是“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这样,和谐就不成问题了。可是有人担心彼此尊重有违我们的信仰,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华里克说:“神要你在教会有事奉,在世上有使命。事奉是服事信徒,使命是事奉未信的人。”因为圣经说:“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8),“你们要追求与众人和睦”(来12∶14)。这里所说的众人,是指教外的人,当然包括不信的和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圣经还说:“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彼前2∶17)。这节经文用“务要”一词将事关教内教外的四句话连成一个整体,教训我们既要敬畏上帝,亲爱教中的弟兄;又要尊敬君王,尊敬众人,这说明了不同宗教之间的相互尊重是符合圣经教训的。只要我们坚持了自己的信仰,就不必计较别人对我们怎么样,即使有违我们的信仰,也不要有过激的反应,有的问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交涉,有的问题只要容忍也就罢了。圣经中但以理的故事告诉人们:应该在信仰上与人有分别,但在处事上与人不对抗,体现一种“智慧的温柔”(雅3∶13)。
三、爱神与爱人的关系 “和谐社会就是爱的社会”。可以肯定,一切不和谐的根源都是因为缺乏爱。要使错综复杂的社会安定有序,要使充满矛盾的各方和睦相处,不可缺的就是爱,因为“爱心是联络全德的”(西3∶14),爱是人际关系的凝合剂。所以,培育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美德,就要努力追求爱。要追求爱,首先要正确认识爱神与爱人的关系,否则,我们的爱会变得虚伪、苍白和狭隘。
圣经记载,有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一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二是爱人如己(太22∶37—40)。这两条诫命,同样重要,缺一不可,且是相得益彰的关系。爱神必然爱人,爱人明显爱神,不爱人就不是真爱神。主耶稣讲了一个故事: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在途中被强盗打了个半死,躺在地上。随后有两种人从这里经过,一种是祭司和利未人,他们见死不救,都绕道而去,可能是怕接触“尸体”不洁净,会妨碍他们事奉神,这算是爱神吗?这样爱神,岂不太虚伪了吗?另一种是一个撒玛利亚人,他看见遇难者就动了慈心,及时救助了他。这才是真正的爱神。正因为如此,主耶稣呼吁大家效法他。
事实告诉我们,不能正确认识爱神与爱人的关系,还会导致恩典与道德的对立和脱节。有人“以高举救恩为藉口,不惜把道德说成为无关紧要”,受这种思想误导,造成道德水准下降,势必对教会形象和社会和谐都有损,这样算是爱神吗?若是这样爱神,岂不太苍白了吗?其实,只要我们能掌握让全部圣经说话的释经原则,就可以看到恩典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恩典是道德的源头和动力,道德是对恩典的回应与见证。基督徒若实在明白神的恩典,经历神的恩典,就必感激神、听从神、对神的感恩与委身,必然产生道德。解经家还说:“在新约里,宗教就是恩典,道德就是感激。希腊语用同一个名词(Charis)来形容‘恩典’和‘感激’,并不是一件意外。”解经家还说:“在圣经里,福音的重要教义总是与日常生活的指引同时出现,我们一方面看见神的大爱和恩典,另一方面看见我们的责任,这两方面是永远不能分割的。”例如撒该,他本来是个被人鄙视的罪人,而主的救恩临到他,他就变了,他对主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分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路19∶6-8)撒该的改变,就是对救恩的感激,对恩典的回应,也就是蒙恩德见证,爱主的表现。另外,不能正确认识爱神与爱人的关系,也会导致一些基督徒对信仰别教的人爱不起来,使他们的爱变得狭隘。他们在心理上总觉得爱神与爱异教徒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出于神的爱,是博爱,不但爱教内弟兄,也爱教外众人;这众人当然包括信仰各种宗教的人。神的律法规定,对选民“要爱人如己”,对外人“要爱他如己”(利19∶34)。主耶稣也明确地教训我们:“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你们若单请你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吗?(太5∶46-47)
四、守道与守法的关系 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基督徒固然要守道,但同时也要守法。二者虽然不同,但不矛盾。旧约圣经告诉我们,正因为全能的神创造万有,也统管万有,所以宇宙才有奇妙的秩序,万物相互依存,彼此和谐。我们知道,宗教信仰是对造物主的崇拜,国家法律是对受造之物的保护。两者截然不同却又密不可分,因为受造之物是造物之主的杰作,造物之主对受造之物必定爱惜,必定保护。法律就是体现了对受造之物的爱惜和保护,起到了维护和谐的作用。上帝领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后,就颁布诫命、律例、典章,这足以说明法律的作用。犹太人认为遵守全律法是蒙爱蒙福的条件,因为上帝说过:“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6)摩西也说过:“看哪!我今日将生与福,死与祸,陈明在你面前。吩咐你爱耶和华你的神,遵行他的道,谨守他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人数增多,耶和华你神就必在你所要进去得为业的地上赐福与你”。(申30∶15-16)而新约圣经告诉我们,基督教不像犹太人把遵守律法视为基本信仰,基督教坚持因信耶稣基督而得蒙救赎,这是毫不含糊的。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基督教不要律法。因为主耶稣说过:“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并且将律法从对行为的约束提高到对内心的约束,基督徒遵守律法“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6)。此外,新约圣经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了道德性的律法。无论是主耶稣还是使徒们,提到诫命都是后六条道德性的诫命(太19∶17-19;路18∶20;罗13∶9-10;雅2∶10-11),而信仰性的诫命与律法,例如守节期、受割礼、献祭等等,就不再提倡。这说明,基督教不是不要律法,乃是要重视道德性的律法。基督徒遵守道德诫命,是认识上帝、爱上帝的表现(约壹2∶3-4;5∶3)。这说明,在坚守真道的前提下,遵守诫命跟遵守国家的法律是一致的。
作为基督徒,对于遵守道德性的诫命、律法,包括遵守国家民法、刑法,是没有异议的,大家也是守法、有道德的;但是,对于遵守国家法规的组成部分《宗教事务条例》,有些弟兄姊妹的看法就不那么一致了。那么,基督徒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合不合圣经真理?
《提多书》第3章第1节记载:“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就是遵守政府法令。《宗教事务条例》正是政府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这就是说,我们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谁也不能干涉,而为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我们的宗教活动要在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以我们要学法、懂法、用法,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可是,有些弟兄姊妹总觉得学法不属灵,请想想,照圣经教训行算不算灵?圣经要我们“遵他的命”,如果不学、不懂,怎么遵?根据圣经的原则,我们甚至可以说,作为基督徒,抗拒政府法令不仅仅是挑战法律的权威,事实上也是挑战圣经的权威。我们看主的母亲马利亚。当她身孕重的时候,罗马皇帝亚古士督颁布命令,叫国人都办理户口登记。马利亚有没有因为自己是属神的,所怀的胎又是神的儿子,就不听从?没有。稀奇的是,正因为马利亚顺服了王的命令,使神关于圣子降生在伯利恒的预言得以应验,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由此可见,在正常的情况下,守道与守法不会矛盾。一个好的基督徒,应当是一个好的公民,应当依法行事。我们如此行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结 语
总而言之,雷蒙•潘尼卡用巴别塔的隐喻阐明多元论,从信仰角度能理性地、客观地观察社会,审视教会在多元化社会中所要尽的责任,共同寻求多元社会所需要的和谐。这种和谐就是对异己者不害怕、不排斥,也不祈盼征服和统一,而以豁达和智慧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或者经过有理有节的斗争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实现求同存异。社会和教会的进步和发展,都需要这种和谐,所以基督教徒要求主开广我们的心胸,让我们学会尊重别人的民族特色和信仰感情;提升我们的道德修养,处世为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增强法律意识,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做守法的模范,使社会和教会都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也丰富我们的科学知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如此培育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美德,就不愧为“世上的盐”、“世上的光”。
来源:中国宗教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