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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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延续机场建设费征收政策至2010年,同时调整机场建设费使用范围。 中新社发 鲁谷 摄 |
民航总局10月9日表示,经批准,机场建设费将续征至2010年年底。这意味着,即使按照每年1.6亿人次计算,乘坐飞机的民航乘客在2010年前,需要额外缴付至少300亿的机场建设费。(10月10日《西安晚报》)
始征于1992年的机场建设费,根据2002年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应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然而随后,机场建设费被延至2006年年底;而如今,又是在没有向公众说清楚为什么要续征的情况下,再次被顺延4年。
笔者发现,在机场建设费到期、续征、再到期、再续征的过程中,处于缴费主体的乘客似乎并无任何发言权。
然而,从《价格法》的原则规定看,机场建设费是一项关系乘客切身利益的收费,机场建设费是不是应该续征,至少应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依法召开听证会来决定。
与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类似,电话月租费、跨行查询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火车票退票费、移动电话漫游费等,无不表现出相关部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心态。
而在这些收费的背后,都有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即说收费是政府准许的。而实质是一些行业借政府力量获取垄断利益,至于政府的信誉和公信力是否受到损害,则全然不顾。
事实上,作为公共交通运营的机场,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建设的,而国家财政来自税收,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都对机场建设做出了贡献,再另行向纳税人收取机场建设费,无异于是向纳税人重复征税,如此,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至于说存在建设机场资金不足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发债券、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来实现,而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等于把应由航空公司担负的投资成本朝乘客身上转嫁,这显然不合理。
一些占有垄断资源的公共行业,不致力于加强经营管理,缩减成本,而热衷于通过涨价和收费来转嫁成本,获得收益,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这些行业发展壮大,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