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小偷溺水身亡是“谋杀”
2007-09-29

来源:滕讯网—南方都市报

    生命价值不因为恶而贬损

    邓子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据《浙江日报》报道,今年5月,浙江湖州一小偷行窃时被抓获,遭失主等3人群殴。小偷无处可逃,只好跳入河中。但因体力不支开始下沉,失主未想办法去抢救。日前,失主等3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古往今来,见义勇为都备受褒扬,对那些急公好义者,我们总是怀着崇敬之情,甚至希望自己也是那个不忘沟壑的人。

    但是,如果提倡者只是笼而统之地提倡,而不向公众作详细的解说,那就是对公众不负责任,因为在他们“追”死坏人的时候,会突然面对不曾预想的法律后果。其实,“见义勇为”四字,字字都不简单,连缀起来,更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什么是“见”?看到的不一定就是真实,当我们顺着“站住”、“抓坏人”的喊声追上去时,别忘了大师马三立的相声,大家围追堵截的是一个“调完级了,不请客”的家伙。

    何谓“义”?虽说仁义公道自在人心,但在现代社会,“不义”往往指违法犯罪,对此,我们的判断并不总是准确无误。生活中确有帮坏人打“便衣”的情况,也真有女贼利用热心人金蝉脱壳的事例。

    什么叫“勇”?勇不意味着草莽和扩大事端,更不意味着无谓的牺牲。要讲究力量对比,要考虑双方互动可能造成的对抗升级和手段失控。而这一切,猝然之间很难判明。许多小贼被追“急”了,逃跑变成了逃命,以致铤而走险,伤人害己。

    怎样去“为”?对于正当防卫或者抓捕现行犯,法律虽然给了较宽的尺度,但绝不是全面豁免。防卫过当,故意杀伤,都可能踏入刑法的领域。

    至于这个“为”的底线,法庭上都争得面红耳赤,法学教授也智者见智,普通公众更难把握行为的适当限度。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殴打已经束手就擒的坏人,绝不是防卫,绝不是抓捕,而是故意伤害,见义勇为者由此沦为犯罪人。请别误解,我不是反对见义勇为,只是希望人们知道它的法律意义,知道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可能带来某种法律上的义务。

    现在,不仅群殴小偷,而且让他活活淹死。这就更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而是群体施暴继之以群体冷漠下的“谋杀”。说“谋杀”有点儿过分,因为谋杀毕竟受理性支配,而将小偷围而淹之,纯粹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但却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过去,法律在这类事件面前表现了它的徘徊和无奈,坏人之死被归结为咎由自取,所以无人承担后果,所以下一次还是大打出手,还要“围而淹之”。现在,法律终于说话了,它不是要反对见义勇为,而是要发出理性的声音,昭示法律的意旨。

    从刑法角度说,那些将小偷追到水里的人,对小偷有救助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进而导致小偷死亡,构成一种“不作为”形式的杀人。这个刑法中的常识,对公众来说可能是陌生的。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第一,有施救的义务,这个义务可能来自法律和职责,也可能缘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比如这里的追打行为。不论先行行为是否高尚,也不论身陷危难者有无过错,都不能免除救助义务。

    第二,有能力施救但不施救,如果没有能力,比如不会游泳,那就另当别论。

    第三,施救之后也不会对施救者构成新的人身威胁。第四,身处危难者的死亡正是这个“能为而不为”导致的。

    追打小偷的“道理”其实不在于他偷了多少钱———谁都知道自行车值不了几个钱,而在于人们对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恐慌与痛恨。

    但是,这个“道理”讲到坏人落水挣扎时就失效了,因为维护秩序的目的已然达到,再继续下去就意味着我们在用一种大恶对付一种小恶。而且,眼睁睁看着别人绝望地死去,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因其做了坏事而有所贬损。

    即使围观者一致同意淹死这个小偷,这样的表决也不会得到更广泛的公众认可,因为它地地道道是属于非正义的。

    我坚信表决的结果一定是“先让小偷上岸,然后再依法惩处他”,因为表决的过程就是良心反省的过程,良心会告诉我们不能就这样“以内心合谋的方式杀死他人”。

    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如果那个小偷还有一丝气力,还能讲几句话,也许我们就此知道他是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偷窃的。现在没机会了,他死了。

    我们总在说同情,但面对一个被我们追到“垂死”的人,我们的同情哪里去了?

    同情,不是给孩子、爱人和朋友的,那不是同情,只能算作本能,哺乳动物都有这种本能;只有对我们所不喜欢的人、做了坏事的人甚至对不再为害的敌人仍能寄予同情,才能算作真正的同情。富有同情的民族,才是真正伟大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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