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建设必须零利润吗?
2007-09-26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青年报

    郑州将成立住宅投资公司垄断经适房市场。市房管局提出了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相捆绑的建设模式:所有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应拿出8%的面积作为廉租房,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开发商不能赚一分钱。经过几次努力,现在落实的廉租房建设面积也不到一万平方米(9月25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廉租房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开发商不能赚一分钱?初看很有道理,但仔细体会却发现不妥: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政府救济,世界上多是市场采购,从来不回避生产者合理的利润。

    公益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企业的义务,政府不应将自身的义务转嫁到企业的身上。笔者认为,廉租房建设不能回避企业的合理利润。

  廉租房建设必须“零利润”,从表面上看符合人们的公平观,但却是最大的不公正。

    它否认了商品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性,最终也抑制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商品供不应求,所以郑州才会出现“廉租房建设面积不到一万平方米”的尴尬。

  其实,郑州的尴尬,关键在于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廉租房的建设与廉租房的分配。

    廉租房的建设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商业合同关系,其调整的准则是市场的法则;而廉租房的使用却是政府与公民间的宪法关系,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落实,公正是其最高法则。

    廉租房的建设既然是一个商业合同关系,就不应回避企业正当的利润。

  “零利润”是宪法对政府在廉租房使用方面的要求,而不是市场法则对企业在廉租房建设方面的要求。

  在这样的政策中,我们发现了行政逻辑的混乱,这也再一次提醒我们,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时一定要考虑是否符合理性——我不会因为到超市购买的商品是用于接济孤寡老人的公益目的,而要求超市以成本价将商品销售给我,当然政府也不会支持我这样做。

    如果我拿着刀或者挥着拳头强迫超市必须按成本价销售给我,政府将会毫不犹豫地以强迫交易罪起诉我,既然如此,政府将房子用于公益时,为何要强迫开发商以成本价销售呢?

  廉租房建设不必是“零利润”,政府可以采用减少开发成本的方法来降低成本,如降低土地费用,但不能一味地压缩开发商的合理利润,毕竟廉租房建设是市场化操作的。(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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