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有比没有强
2007-09-22
 

  据9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为了加强企业自律、规范药品推广行为,昨天,37家国际大型药品企业在京签署《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共同承诺平时不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法定节日赠送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礼物也不得超过200元。一旦签约企业出现违反行为,并被专家认定,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并将其行为收录在年度《准则执行情况报告》中。

  药品推销等药品推广行为中的商业贿赂已成潜规则。对此,有关部门已“剑指”查处。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 涉案金额5.08亿元;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案件有5480件。诚然,针对药品推广行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是不可缺少的。

  然而,治理包括药品推广行为在内的商业贿赂正面临“立法”和“执法”两大挑战。有关权威人士指出,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一是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二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难以达到处罚效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三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出台《反商业贿赂法》的呼声渐高。

  行业自律有比没有强。即便有朝一日《反商业贿赂法》出台,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完全依赖于以法治贿恐怕也不是惟一途径。从行业自律所具备的功能来看,包含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更何况,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行规和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大量实践也证明,行业自律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仅有行业自律也是难以杜绝药品推广行为中的商业贿赂。我们一方面要警觉药品企业的虚假承诺,防止“承诺”成为真实的谎言;另一方面要防止依赖于行业的自律而放松、放弃打击与查处商业贿赂,相反,要加快《反商业贿赂法》立法的进度,填补立法与执法上的薄弱环节,以法制的完善、法治的跟进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只有让法治制约与行业自律相辅相承,相互促进,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才会越来越小。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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