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工资低犯哪门子“职场大忌”?
2007-09-21

来源:百灵网—齐鲁晚报

    9月20日《重庆晚报》报道,因私下议论工资低,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下属一个机电厂的两员工被叫到厂长办公室谈话,在未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直接被解雇。19日,这两名员工在江北区法院与东家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完清工资及加班费2000余元。

  笔者不明白,员工私下议论工资低,究竟犯了哪门子“职场大忌”?

  首先,该公司的工资低并非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在重庆这家公司,员工每个月只有一天的休息时间。今年5月至7月,许多员工连续加班20多天,每天半小时至1小时不等,其他时间也断断续续地加班,但工厂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否则,即使是非节假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也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长期违反《劳动法》,不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员工议论并无什么不妥!

  其次,这两名员工议论的只要是事实,不是故意造谣,没有什么不可以。

    在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议论一下工资低,有什么过错呢?现在,对于员工的正常言论,厂长郑某竟然称“影响不好”,犯了“职场大忌”,并将两名员工解雇。公司可以长期违法,却不允许员工议论,这是怎样的强盗逻辑?

  再者,企业因员工议论工资低而解雇员工是不合法的。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条件。比如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解除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显然,因私下议论工资低,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因之解除员工的合同,既缺乏法定理由,也不符合法定条件,是违法违规行为。

  因私下议论工资低,用人单位就“打棍子”、“扣帽子”,指责员工犯了“职场大忌”,然而,这是哪门子的“职场大忌”?

    难道企业违法不支付加班费就能理直气壮,员工的权益被侵犯就只能忍气吞声吗?

  笔者认为,企业的用工行为,绝非企业的“家事”,而是事关职工权益,事关社会和谐及法律尊严的“大事”。

    对于企业不遵守法律、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予以严惩,为被解雇员工主持公道,维护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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