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设立“生态伤害罪”?
2007-09-16
 法律,有时候的确很尴尬。它需要的是逻辑性,需要的是量化,不讲感情,只看重证据。而生态伤害,最难提供的就是数字化的证据。想来,这是生态伤害罪一直迟迟未见诸于人类法律中的原因之一。
 
  2007年9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年度论坛上指出,我国的环境经济政府体系正在完善,环保统一战线正在构建。从“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相继出台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已经下了决心,要从源头上控制生态伤害的持续和放大。

  但是,有个关键环节仍旧没有推行,那就是“如何让环境伤害的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在中国无法开展,每一个具体的环境污染受害者,很难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的环保部门,也都哀叹部门权力太弱,以至于眼睁睁看着“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泛滥而无可着力。

  因此,如果不明确地给予受伤害者以“诉讼权”,如果不允许环保“第三方”替“无告的自然界”代言和起诉生态伤害者,如果不设立“生态伤害罪”和“污染自然罪”,“环保统一战线”的建立,仍旧缺乏重要的一环。

  看一看现实就知道。前不久,四川的林业公安查处了一个杀害三只大熊猫的案子。大熊猫是全中国最熟悉的保护动物,因此,犯法的人当然会受到严惩。但是,如果是一家企业污染了一条河流,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似乎只有罚款,而且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最高只能罚20万元,一年只能罚一次。这显然缺乏威慑力。

  虽然森林法、水法等法律中也零星规定了对违法者的一些处罚办法,但这些法律大多从维护人权的角度着眼。一个河流污染了,不能谈河流的健康权利、不能谈鱼的生存权利、不能谈水的生命权利,只能谈两岸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了威胁,只能谈两岸居民的家畜喝污水得了病。一座山被剃了头,不能谈天然林的权利,不能谈鸟类的权利,不能谈野猪、大象、蛇的权利,只能谈这些树被砍了之后,引发泥石流冲毁了道路。总之,一切都只能从人的角度着手,不能就生态谈生态。

  然而,污水弄病弄伤,首先是河流,是土地;刀斧砍除的,是树木,是青草;大火烧死的,是昆虫,是刚刚孵出的小蛇;被黑烟熏倒的,是飞鸟,是透明的天空。人类的受害,其实是发生在它们遭殃之后。

  因此,只有很明确地提出“生态伤害罪”,才可能去考虑如何把生态伤害进行量化考核的问题。可“生态伤害罪”提出难,除了“人权高于一切”、“人类比自然界重要”的观念外,最难就是如何“按罪量刑”了。

  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环保局收排污费时,其实是按“污染当量”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排放出来的污染,本来就是可以计量的。既然可以计量,那么就可以进行折算,就像“标准煤”、卡路里一样,设立“标准污染量”就行了。这样,污染者既有了明确的伤害事实,又有了精确的当量计算,对违法者的处罚,也就很容易进行了。

  污染可能容易核算,那么像“破坏生态健康”、“生物多样性损伤”、“湿地功能退化”、“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这些怎么计算呢?

  法律,有时候的确很尴尬。它需要的是逻辑性,需要的是量化,不讲感情,只看重证据。而生态伤害,最难提供的就是数字化的证据。想来,这是生态伤害罪一直迟迟未见诸于人类法律中的原因之一。

  那么就让我们想办法让它逻辑化起来。保护森林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肯定有规定偷砍一立方木头会获得什么样的处罚。那么即使无法从大生态的角度来与人进行讲理论法,那么我们就按小生态的方法来计量,砍多少方木头,或者砍了多少面积的树木,或者污染了多大体量的水面,这些总是可以计量的,不妨就拿这些容易计量的数据,去与生态破坏者到法庭上展开辩论。
 (作者为环保人士)

 作者: 冯永锋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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