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
2007-09-09

看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所做的一审判决,注定将成为一起影响深远的诉讼,这种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世道人心方面。

   彭宇案并不复杂: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是他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是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却反被诬。本来,民事纠纷应该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法官在老太太并没有拿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于是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9月6日南方网)。

    浏览一下法官的判决书,我感到做出这一裁决的法官,似乎颇异于常人,因为他把彭宇当时所做的所有对老太太有利的行为,都按“常理”做了恶意的揣测。比如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法官认为这正说明是他撞倒了老太太,否则这一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到了医院以后,彭宇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法官也认为,这一举动证明了他就是撞人者,理由是“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如此等等。

    这样的判决会对彭宇产生什么影响?我在这里也按“常理”推论一番:彭宇究竟是不是那个撞倒老太太的人?我想无非有两种可能性,第一,是他撞倒的;第二,不是他撞倒的。而无论是不是他撞倒的,他从法官的判决中得出的结论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决不能做好人,不能采取任何对老太太可能有利的举措,因为这都有可能会成为日后法官做出对自己不利判决的依据。在当时的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快速地离开现场。

    其实,何止彭宇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关注这一案件的人,恐怕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可以预期的是,这个判决一出,我们的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人们对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将更不敢伸出援手——因为未来如果一旦出现任何纠纷,你的一切善意的行为,都可能会被法官当成是有恶意的动机。

    严格说起来,按照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法官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事实并且没有证人为她作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但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四个字。但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么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由于“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

来源:新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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