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逐渐淡化“劝募者”角色
2007-09-06

来源:金融界—中华工商时报

    大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过去是,现在是,今后将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为民执政的重要职能之一。探讨和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所应扮演的角色,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发现,其慈善事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一种是官方发起、倡导,由民间机构去具体落实;还有一种则完全是民间组织的慈善行为。相比较而言,其政府的作用有限。

    在我国,截至目前为止,慈善事业基本上是由政府部署组织,并由为数不多的几家具有浓厚官方色彩的机构去开展。

    但随着那些需要照顾、需要救助的弱势人群的增加,随着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意义越来越突出,政府已不可能大包大揽地承担慈善工作,而是更多地扮演着发起者、倡导者和募捐者的角色,将具体的工作交给民间机构、民间人士等所谓“第三部门”去做。

    在中国,因为政府的威望非常高,因此,在政府出面募捐时,常常会有登高一呼、应者云集的效果。在非典期间,在许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慈善活动中,政府的这一“劝募效应”都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但是,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规范化发展的要求来看,政府的劝募者角色应该逐渐淡化,逐步调整。

    这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是“市场不能,政府不为”的事情,慈善捐赠完全是公民或企业的自愿行为,政府如果硬要出面,难免有越位之嫌。

    何况,如果政府劝募能够得到热烈响应还好说,假如人们的反应冷淡,甚至颇有烦言,政府亦不尴尬?

    事实上,政府真正需要去做的是,从社会建设的全局出发,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务、责任和资格。

    比如具备何种条件的公民或法人可以成立慈善基金会,会计、公证等中介机构如何为慈善机构提供服务,新闻媒体怎样加强公益广告投入,城镇农村的社区组织如何在慈善事业中做好最基础的工作,等等。

    政府需要制定适当的税法,用税收作为杠杆,鼓励人们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

    此外,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声誉捐赠制度,通过表彰和授予慈善家们各种荣誉称号,使人人向善,使热心慈善事业的人成为公民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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