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加班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侵害
2007-09-0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贵阳9月4日电 (记者 王丽) 为完成公司硬任务、连续一个月每日工作十余小时而无法休息的昆明公交车司机杨关,终因体力不支晕倒在岗位上;广州华为公司年仅25岁的硕士胡新宇因劳累过度而猝死……这类严重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事件一次次刺痛着社会神经。

    据调查,时下农民工与“白领”们平均每天工作多在11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他们完成的实际工时数是法定工时的1.5倍左右。

    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降低成本刷新利润的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剥夺和伤害,“过劳死”作为超时劳动的极端表现更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过度加班和过劳现象不仅直接伤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切实利益,更需警惕的是,它严重消解了经济增长所创造的大量就业机会,它必然要剥夺不少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是造成当前我国经济“高增长、低就业”困局的一个重要因素。

    表面上看,加班文化蔓延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信号,是企业为降低成本立足市场的被迫之举,其本质却是经济增长实际消费的劳力多而社会最终雇佣就业人员少,使经济增长产生的就业效果大打折扣。

    据有关专家测算,若把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实际使用的劳动量换算成标准劳动力,其数量要比现有统计就业人数多出7800万人,由加班加点抵消的就业岗位损失巨大。

    虽然《劳动法》早已明确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的基本权利,为何众多单位和部门竟敢漠视法律“集体违法”?

    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前“过劳”侵权成本太低,保护劳动者权益法规仍笼统、滞后,工会等劳动者维权组织势弱沉默,劳动监察机制手段不硬,社会保障制度更严重缺失,在整个社会强资本弱劳工的现状下,自身权利屡受侵害的劳动者只能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劳动力是特殊的生产要素,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不能坐视供求关系调节市场引发的诸多不和谐因素、甚至矛盾问题而不闻不问或惩处不力,不能让法律明文在实践中次次落空了,必须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严查严惩,确保法律的执行力。

新闻链接

    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 六热点与劳动者休戚相关

    明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内容有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热点一 :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

    “《劳动法》实施12年来,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迫切需要一部新的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资科负责人介绍,一些新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类型,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范。

    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编制外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治理超时加班要出“重拳”

    几天前,笔者在网上读到转自香港《文汇报》的一篇报道——“‘血汗工厂’再现深圳”,心里真有种说不出的沉重。报道所指的“血汗工厂”是一家德国手机零配件公司。

    报道称,该公司5000多名员工因不满公司延长工时、变相降低工资连续两天发起集体抵制,并要求与资方谈判。

    笔者坚信,这5000多名员工背井离乡到深圳是去打工挣钱的,若非逼急了,他们大约也不会“愤起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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