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到“物服”,希望不仅是文字改变
2007-09-03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中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个怪胎,“物管”明明是业主的服务者,然而在很多的时候,却成了业主的管理者甚至是统治者,而业主反而备受物管欺凌。

    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否真的意味着中国只有“物服”而无物管了,在现实情境下,还让人不敢抱以过高期望。

    从物管的自身发展来说,存在先天不足。中国物管的产生来源于房产业的飞跃发展,而在今天,中国的房产业发展虽算飞跃,却并不规范。受此影响,物管也存在种种“胎里病”。

    有些开发商,在开发之际忽视物业设施,在移交之际,不愿承担后续责任,这变相造成了很多小区业主和物管的矛盾。加之部分物业者不能正视自己服务者的身份,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与此同时,中国的业主们又普遍缺乏法律、自醒意识。很多小区业主与物管的抗争,大多是自发的,缺乏组织性与持久性,往往以失败而告终。这更加剧了部分物管得寸进尺、职能错位的霸道行径。

    “物管”到“物服”,希望不仅仅是文字之变。“物管”这一怪胎的解决,有赖于公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全面觉醒,更有赖于相关部门对于物管从业者的管理和规范。(毛建国)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物业管理条例》将执行 一半业主同意就能换物业

    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再要求有2/3以上业主同意,只需有1/2以上业主同意即可,但这部分业主购买的面积还得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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