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变“物业服务”非一字之差
2007-09-03

来源:中国经济网—新华网—钱江晚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据9月1日《新京报》

    常常觉得中国的物业管理制度很不完善,“物管”明明是业主的服务者,然而,在很多的时候,却成为了业主的管理者甚至是统治者。在有些地方有些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对立与抗争,而业主不仅不能炒物管鱿鱼,反而备受物管欺凌。

    而今终于看到,这一怪胎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解决。
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下,我们一般把物业简称为“物管”;与此相配套,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下,我们也应该给物业重新定义,称其为“物服”。

    然而,文字的改变,是否能真的意味着中国只有物服而无物管了,制度层面的解决能否延伸到操作层面?在现实情境下,还让人不敢抱以过高期望。

    从物业的自身发展来说,存在先天不足。

    中国物业的产生来源于房产业的飞跃发展,而在今天,中国的房产业发展,虽算飞跃,却不能算规范。

    受此影响,在物业上也存在种种“胎里病”。有些开发商,在开发之际忽视物业设施,在移交之际,不愿承担后续责任,这变相造成了很多小区业主和物业的矛盾。

    加之部分物业者只以赢利为目的,不能正视自己服务者甚至是“仆人”的身份,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

    与此同时,中国的业主们又普遍缺乏法律、自省意识。

    很多小区业主与物业的抗争,大多是自发的,存在着极大的偶然,或者是因为物业的过分欺凌而忍无可忍,或者是因为个别业主的觉醒而随波逐流。

    这种自发状态下的业主抗争,因为缺乏组织性与持久性,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在屡次失败中,更加剧了部分业主能忍则忍、得过且过的心理,更加剧了部分物业得寸进尺、职能错位的霸道行径。

    在这一情势下,名字的改变对于业主来说,只是一种可怜的虚荣,并不会带来任何实质的东西,中国还是到处“物管”而无“物服”。

    “物管”到“物服”,希望不仅仅是文字之变。“物管”这一怪胎的解决,有赖于公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的全面觉醒,更依赖于相关部门对于物业从业者的管理和规范。(毛建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华社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

    昨日(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北京市将于月底完成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上海市将在未来3年内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两大城市针对各自的城市特点,在物业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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