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检察日报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法施行后,与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停止执行。
为了防止我国城市拆迁无法可依,日前,有关方面在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建议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8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在当今热火朝天的拆迁浪潮中,政府、开发商、被拆迁户以及社会公众都卷入其中,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彼此间的矛盾也就纠缠错结,愈演愈烈。
据说,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上述一条,一是确保城市拆迁有法可依,二是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在笔者看来,不给“公共利益”明确地下个清晰定义,仍让其以模糊的面目示人,某些地方仍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野蛮拆迁或借征地与拆迁之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那么多的拆迁行为中,又有多少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不错,“公共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唯一理由。然而,“公共利益”历来是一个颇有争议、非常模糊的概念,造成人们在认识有很大“偏差”。
“公共利益”常常被看成是政府利益,导致各种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拿“公共利益”作为筹码进行互相间的非法交换,其结果是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受益,被拆迁户受损,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不错,当公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但是,当公民个人利益被全然排除在所谓的“公共利益”之外时,当所谓的“公共利益”其实成了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时,如何判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试想,在一系列房屋拆迁恶性事件中,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什么敢于在给拆迁户很少的补偿款,甚至在拆迁户住房还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强制拆迁?
我想没有别的,就因为他们可以打着“公共利益”这个冠冕堂皇的旗号,被拆迁者心里纵有天大怨气,也只能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为“公共利益”让路。
在城市拆迁的利益博弈中,政府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似乎总可以为自己的各种商业拆迁行为找到“公共利益”的借口,而老百姓呢,只有被“裁判”的份儿,“公共利益”成了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
这种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能优先于公民个人利益。
法理学认为,法的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概念。可是,据统计,我国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达1259次,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或者解释何为“公共利益”。
住宅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尤其应该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既然此前的诸多法律法规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以便我们需要在对“公共利益”作出判断和衡量时能够有法可依,以免各种“伪公共利益”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