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违法排污企业 必须让其足感“疼痛”
2007-08-29

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 

(资料图片)

    这是给江河湖海的一个礼物。在水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消息格外引人注目。

    人们得到了期待之中的欣喜。此次修订草案不仅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排放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方面有所建树,更在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上有所突破。而后者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症结”所在。

    许多人都对广东东莞福安纺织印染公司排污事件记忆犹新。这一事件所以广受关注,就是因为它是环境保护“困境”。

    这家“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的企业被认定违法排污后,如果按处理成本每吨1元计,每天必须支付环境治理费用4万元。但根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最多也只能按上限一次性罚款10万元,仅相当于这家企业两天的污水处理成本。

    试想,这样的处罚规定对企业有何威慑?

    多年来,我国环境违法事件频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大。

    正是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下,才会出现排污者蔑视处罚、肆意排放,执法者却无可奈何的现象,才会造成水污染旧账未清、新账又添的恶性循环,才会有节能减排三令五申、有关指标不降反升的困局。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如果说法律的现实意义在于塑造和规范相应群体的行为,那么处罚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保障。

    这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显加大了惩治力度,比如,对超标排放的处罚由10万上升到“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限期治理、限产治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处罚手段,甚至取消了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上限。

    如此严刑厉法应该能让排污企业足感其“痛”、遵纪守法了吧?

    还不能如此乐观。

    目前,我国超标排污、闲置治污设施、偷排污水等违法现象十分普遍。这类行为的共同特性是“持续性作战”,而我们的法律则是静态的“一事不再罚”,且对“一事”也无明确规定,“一天”违法排污与“一年”等同处罚。

    这样,即使排污者违法排污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了处罚,只要它连续违法排污,从经济上来讲也是划算的,且违法时间越长经济收益越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违法者的行为模式。

    这是新《水污染防治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于持续性环境违法,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明显“便宜”了违法企业;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又缺乏相应法规依据。

    相对于企业连续性环境违法,对企业最具有压力的是没有上限的累积处罚,比如,按日计罚,违法排污一天,就罚一次;继续违法,就连续惩罚,让污染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实际上,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应用非常普遍。这其中不仅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而在我国,重庆市刚刚通过的环境保护条例中,也已把按日计罚这一内容写入其中。

    面对水污染的严峻形势,面对节能减排的艰巨目标,结合中国国情,对大量存在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让“强化处罚”更上层楼。

    人们对新《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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