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灵网—今视网
本来是救助流浪人员的民政干部,在迎接上级卫生检查时,却将镇上一名重病流浪人员用车拉到荒郊野外遗弃。在海拔1400米高的秦岭山上,这名三十出头的乞丐最终在饥饿寒冷中死亡。(8月26日《华商报》报道)
流浪人员、死亡,这两个词唤起了笔者对另一件事情的痛苦回忆——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被殴打致死,揭露了“收容遣返制度”的黑暗内幕,从那以后,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取代了收容。
本以为流浪人员的权益能从此得到保障,可是不想又一起流浪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幸发生。面对这新版的“孙志刚”事件,我们该如何承受?
事件的直接炮制者——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有着直接的责任。
作为民政干部,救助流浪者是工作职责,而他为了应付检查时将流浪者遗弃山中致其死亡,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上的严重错误,更直接触犯了法律!
在呼吁对责任人严格处理的同时,笔者也要指出,流浪者之死是偶然的,但也是必然的;是人祸,更是救助制度无法落实之祸!
笔者的家乡就在秦岭脚下,类似于报道中发生的事件笔者也曾亲眼目睹过,每逢有大大小小的领导下到县里视察,或者开展某些大规模检查活动时,总会有车辆将满街行乞的流浪者拉到邻县,或者拉到两县交界的野外,“好心者”会留给这些流浪者一两件单衣,一点吃食,更多的人则是掉转车头,扬长而去。
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流浪者还会回到县城里来的,要么自己流浪回来,要么再被邻县的“送回来”。
就这样,流浪者被当作“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谁也不解决,谁也无所谓。
为什么不救助这些流浪人员?一个原因:没钱!
在基层地区,流浪人员的组成是相当复杂的,有乞丐、残疾、精神失常者、丧失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孩子,分类救助显然无法实现,统一救助又不具备客观条件,所以只能“无为而治”。
同时,大部分地区(县、乡、镇)并没有专门的救助场所,也没有充裕的救助资金,所谓开展救助就只能是在街边给点吃穿,再不行就引到某些暂时能遮风避雨之处。笔者就曾亲眼见到一个乞丐在一座公路桥的涵洞之中生活了数年之久。
这个流浪者的死,责任人固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的政府也应该认真反省。
为何非常完备的流浪救治制度到了下面就化为乌有了呢?为何众多的为民政策到了老百姓面前就变得脆弱不堪呢?我们在政策制定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关注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让政策真正做到善始善终,落地有声呢?
孙志刚的死让救助取代了收容,笔者希望这个无名流浪者的死能推动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让悲剧从此不再上演。(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