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可预防案件单位最高罚十万
2007-08-24

来源:新京报

发生可预防案件单位最高罚十万

《内保条例》细则10月实行,单位易盗部位须装探头

  本报讯(记者 王姝)自10月起,北京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易盗部位,须加装监控探头;各单位如发生可防性案件,将被处以最高达10万元的罚款;保安监守自盗,单位直接责任人还将受到高达5000元的罚款。昨日,《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会议透露了这一消息。

  据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是《内保条例》的配套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按照要求,全市企事业单位财务室应安装铁门、铁窗,夜间不得存放现金;大门、通道等要害部位及各易盗部位,都应安装监控探头等设备。

    10月起,警方将依据《规定》,细查单位内部安保。

  内保局负责人介绍,10月起实施的新规,明确了可防性案件的处罚上限,一旦发生可以通过人为努力预防的案件,所在单位将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介绍,新规细化了各种情形罚款标准,如发生保安监守自盗,除追究相关人责任外,单位主要或直接责任人,还将受到2000元-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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