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权益”与“高温关怀”
2007-08-22

来源:新华网-解放日报

   “自从五月困暑湿,如坐深甑遭蒸炊”,高温作业者,尤其是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工人,就像被困于唐人韩愈所比喻的蒸笼之中。

    如何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高温季节的各项工作,确保群众安全度夏,确保城市安全、有序运行,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

    面对持续高温,各级领导始终要把人民群众安全放到第一位。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体检;因高温停工时薪水一分不能少;向劳动者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少于10元,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和各级组织对职工的“高温关怀”。

    当然,维护好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并不那么容易。就拿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等三大“高温权益”而言,有多少人知道并真正享受到了这些权益?

    在一些地方,“高温权益”就像充饥的“画饼”,它对用人单位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可以因“工期紧”、“任务重”而延长工时,可以因“效益不好”、“手头拮据”而免发“10元津贴”。

    对计件制的劳动者来说,“高温停工不停薪”很容易演变成停工又停薪;劳动密集型行业则会继续鼓励劳动者“冒酷暑战高温”,“热火朝天”地工作。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为了最低的生存需求,挣扎在希望与失望之间,岂敢与企业“较真”?否则“津贴”没拿到,却丢了“饭碗”,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境遇更差。

    保障高温作业者的权益,不是企业的恩赐,应该通过立法来实现。近几年来,高温日数明显增多,每年高温期间发生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明显上升,但是高温立法成了现有法律的空白。

    如果不能将我们现在习惯使用的“高温作业预警保障”等制度通过立法来确立,那么这种“高温预警”不就等同于“高温预报”吗?这种“高温预报”对用人单位又有什么约束力?

    “高温关怀”始终是民生的重要一环,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府科学执政的理性思考。

    政府要将“高温权益”纳入到公共利益的管理范畴中去,要像对待最低工资标准那样认真对待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把弱势群体的“纸上权利”落到实处。

    更要加大立法进程和立法力度,尽快从法律层面对“高温权益”予以强制性界定,通过立法,保障高温作业者健康权、休息权、防暑权等权益,加大现有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改善劳动者劳动环境,提高劳动者工作的舒适度,包括准备充足的饮用水、防暑用品,预防中暑的具体措施等等,从而真正实现“高温关怀”。(严宝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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