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2007-08-04

来源:央视国际-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 徐春柳)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

  《办法》共14条,包括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我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其次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第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办法》规定,根据活佛影响的大小,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据介绍,“活佛”,意为“幻化”或“化身”。公元十三世纪,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忽必烈封萨迦派教主八思巴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们开始称西藏高僧为“活佛”。 (责编:石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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