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要多长缓冲期?
2007-08-13

来源:人民网-《中国青年报》

    近日,劳动法学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将面临“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等十大禁锢。但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8月12日《东方早报》)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表示,《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此举将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劳动者重拾“铁饭碗”的说法虽然不乏夸张,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类规定,显然有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一把保护的利剑,那么相应也就为企业套上了一把制约的枷锁。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是企业所不愿意订立的,因为这意味着企业将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

  由于很多企业员工的工龄现在都已经超过或接近10年,《劳动合同法》一旦施行,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趁着《劳动合同法》暂时还未施行,企业可能会有大规模减裁老员工的冲动,所以,上海有关劳动部门要“提醒劳动者”对此保持“警惕”。

  可是,劳动者“警惕”又能有什么用呢?
如果他们一“警惕”就能阻止企业这么操作的话,他们也就不会如此弱势,如此需要《劳动合同法》的及时庇护了。

    更何况,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抓紧时间大规模减裁老员工,从法律的溯及力角度来说,本身也是无懈可击的合法行为。因为《劳动合同法》要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那么在此之前,这部已经公布的法律还不具备威慑力。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为何要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为何要给企业留出如此充裕的时间来做出充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调整?为了日后得到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眼下似乎只有提前支付加倍的代价。

    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迟到的保护虽然仍是保护,但其保护效果必然是要大打折扣的。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但对于如何规定施行日期,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种方式: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或者自公布后某一特定的时间起开始施行。采取第二种方式,当然是为了给实施法律留下一定的准备时间,但在有些情况下,却也等于是给“违法”行为留下一定的豁免责任时间。

  笔者以为,既然成文法律已经向社会公布,而且是“施行”而不是“试行”,显然意味着法律条文均已成熟,不立即施行将很有可能影响立法目的有效实现,有关部门应该尽量采取立即施行的方式,至少不应该把“准备时间”拖得很长——既然能够提前预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可能将引起企业大规模减裁老员工。

    那么《劳动合同法》为何不能立即施行呢?(舒圣祥)

 

 

    保护劳动者,政府责任不能止于提醒

    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还出现“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现象,那么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克服“行政不作为”的惰性,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兑现法律的承诺。

    有关立法决策部门也应认真反思各类劳动法律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无论是之前的《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不应是单纯的劳动“管理"法规,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听凭劳动者自我“警惕”,不是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者的应有态度。(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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