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问题倒查管理者需厘清政府责任
2007-08-06

来源:百灵网

    今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制售者的责任,管理者也要受到倒查。今天上午,意在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正式出台,即日起生效。(7月31日中国网)  

  近几年,随着很多地方不顾环境盲目的发展经济,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许多恶性事件。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造成人员中毒甚至死亡,以及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它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更为严重的是,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理应清醒的认识到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的危害性。

  当然,应该承认,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大都是由违规的生产厂家造成的。生产厂家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为了自己“蝇头小利”,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采用劣质的生产原料等一系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下足了工夫。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理应追究制售者的责任。从近几年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更多的是追究制售者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食品生产各个流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食品生产者掌握的信息远比消费者要多,消费者是信息获得的弱势群体。

    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依据市场信息,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报提醒消费者。当然,监管部门的责任不仅限于此。监管部门更应当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防范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

  然而,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今天,我们更应该追问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

    前不久,在一次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幸福曾指出,政府的监管有滞后且不到位的地方,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曝光后政府才追查。这就不难发现,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不作为,对食品流通各个流域监督不力等一些违规行为,也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出台,规定制售者须担责同时,今起食品问题倒查管理者。由此看来,北京市出台的规定目的很明确,那就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制售者的责任,政府监管部门一旦违反规定也要追究其责任。

  但是,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政府问责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任务。

    食品问题倒查管理者需理清政府责任。表面上看,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分工很明确。实际上,政府监管部门不作为,“惟利是图”的乱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是由于监管部门权责交叉,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造成的。很难想象,有权无责只能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因此,在北京市出台意在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的同时,政府更应该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使权力与责任完全挂钩。政府相关部门一旦在食品安全工作上存在不作为等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就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问责或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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