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立法禁止公路超期收费体现制约权力意识
2007-07-31

新华网  2007.07.3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7月29日《京华时报》)

    近些年来,从广州番禺的洛溪大桥到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贷款修建的公路与桥梁超期收费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以会出现贷款修建的公路超期收费现象,说到底是有关方面试图通过这种办法牟取暴利。国家审计署今年调查18省(市)收费公路总里程8.68万公里,即发现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另外,由于收费可以供养不少工作人员,因而停止超期收费,也意味着不少有门路的收费人员面临失业,这也是有关部门坚持超期收费的因素之一。

    正是在巨大的利益动机与部门用工保护的驱动之下,一些公路即便已经偿还贷款,收费依然未有止期。

    尽管公众对贷款公路超期收费不满,但是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对一些相关单位的行为难奈其何;对于新闻媒体的批评,一些相关单位装聋作哑,我行我素;由于上下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连带关系,上级的监督作用有时也难以发挥。所以,偿还公路贷款后停止收费,很难寄望于有关部门的意识自觉,也难以在政府部门内部自发实现。

    收费公路偿还贷款之后依然收费,破坏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是缺乏起码的合同意识的表现,而且是对公众权益的公然践踏,同时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形象,损伤政府部门公信力。在公众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内部难以有效协调解决的情形下,人大机关的介入不可或缺。

    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体现的是民众的利益,人大也是监督机关,对政府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人大通过立法等方式制约行政权力,是公众利益能够得以维护之所必需。

    所以,北京市人大在目睹贷款公路超期收费非正常现象,及公众监督难以有效制约有关部门行为的情形下,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并公告社会,体现出了应有的民意代表意识、监督意识与制约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对于自身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的有力彰显。

    毋庸讳言的是,并非所有地方的人大都能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对行政权力予以有效监督。有些地方的人大尽管常常对公民诸如乘坐地铁饮食、骑自行车时接听电话等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却习惯性地回避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甚至在本地要员与司法机关明显违反宪法、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面前保持沉默,从而对这些现象与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市人大敢于硬碰硬地制约行政权力的做法,应能对其他地方人大积极行使监督权力有所启示与借鉴。(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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