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水煮活猫”建议增设虐待动物罪
2007-07-27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 据《新快报》7月24日报道:在广州某餐馆,厨师左手用猫钳夹住猫脖子,右手抡起一根约半米长的铁棍向被夹的猫头上狠狠地砸了过去。受到重创的猫拼命地挣扎,厨师干脆将猫甩到地上,继续用铁棍猛砸猫的脑袋。猫渐渐地没有了声息。紧接着,一个约60厘米高的大锅被掀开了盖子,锅里的水不断翻滚着。帮工的男子将红色水桶里的猫,迅速地丢进了锅里。又是一阵凄厉的惨叫声……

 

姑且不论禽流感、非典等疫情的一度肆虐,昭示了滥吃动物所引发的病理性恶果。即使能够保证食用安全,类似“水煮活猫”的暴虐,除了赤裸裸地展现人性的暴虐外,更是对生命价值的彻底蔑视。

 

前几年的“硫酸泼熊”事件,如果受害者置换成人,那么当事人刘海洋论其罪应该严处。而社会舆论对刘海洋的谴责,也说明了大多数人在极力维护人伦道德的底线——以任何理由肆意剥夺他(它)者的生命权,本质上是一种违反人类罪,因为它背叛和颠覆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核心文明理念,是等级化暴力的延伸。

 

可以说,防止虐待动物立法迟迟不能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残忍虐待动物的暴戾之气。在理性健全的社会里,违背基本人道的残忍虐待动物行为不仅违反良知,也会违反法律。有人说,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防线,但是也应该说,如果德性教育不够普及和有力,法律也是最后的防线。我们不可以想象一个充满残忍对待小动物的社会,是所谓的人性和谐社会。

 

因此,笔者提议由“水煮活猫”事件,人大立法增设“虐待动物罪”。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麋鹿已经被认为是稀有珍贵国宝,凡是“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目前我国对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现象也有比较严厉的惩处。而在2003年非典期间,全国一些城市也相继出台了禁止食用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

 

对于“水煮活猫”之类血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未必能同步达到国外动物保护法律的细致完善,但对于大规模的虐待、虐杀动物现象,诸如网络上流传一时的“高跟鞋踩踏猫咪惨死”事件,则应根据法律的保护性、普适性原则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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