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去留应当“问计于民”
2007-07-26

新华网  2007.07.2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今年1月6日上午7时17分,西湖边第一高楼、原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楼爆破成功。这幢大楼设计时的使用年限是50年,却只用了15年,在一片惋惜声中,有关专家提出,像这样的重要公共建筑,是不是也需要“保护”?记者日前从杭州市规划局获悉,由该局拟定的《杭州市重要公共建筑拆除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刚获批复,即日起实施。国家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评价,这个规范性文件,对重要公共建筑的拆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国内首创。(7月25日《今日早报》)

    今年1月,杭州、青岛、广州、沈阳等国内主要城市相继出现高楼爆破的新闻,且引起群众和评论界的质疑、国家建设部有关领导和专家的重视。这说明,这些公共建筑,在去与留的问题上,群众的看法与力主爆破者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换言之,这些被爆破的公共建筑事先很少征询有关设计规划专家的意见、听取群众呼声、遵循建筑设计的客观规律。直白一点说,其间隐藏的“爆破猫腻”,比如不良交易、公然浪费、权力审美等,仍难以避免。

    用纳税人的钱建起来的公共建筑一旦融入公众生活,关于它们的去留问题,政府显然不能用一家言取代大众话语权;公共建筑已成为公共场所的文化象征,去与留都应该考虑到群众的精神需要和生活方便,而不能用政府意志代替公共意志,用行政好恶拒绝专家的理性、建设性声音。

    所以,《办法》的出台,应该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确定了“50米以上公建未满20年原则不拆”的原则,还对“重要公共建筑”作了明确规定。对“天马行空”的高楼爆破强力“限权”:如何拆除公共建筑不再是领导意志说了算的事情,而成了制度和规范决定的事情;要不要爆破不再是个人意志的名利场,而成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所在。

    更重要的是,“重要公共建筑如果要拆除,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审批并公告。未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告程序而擅自批准拆除重要公共建筑,其批准文件无效”,将专家的学术声音放到了重音位置,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轻音位置;群众的反对不再是微弱无力,而是得到了强化和放大。这种制度将能唤醒专家、公众志士的公共责任,他们参与公共事务不是谁的恩赐,而是从宪法精神拓展出来的“权利枝丫”,达成官员、专家和群众等社会主体的多元互动和良性协调,最终达成和谐局面。(作者 雷泓霈)

    

    豪华公共建筑:吞噬能源的巨大“黑洞”

    “在一些大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被一面面巨大的玻璃幕墙包围,明亮得晃眼。”山东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董事长黄鸣说,这些“玻璃盒子”般的建筑其实就是吞噬能源的巨大“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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